[案情]宏達家俱商場與利國家俱公司在1992年11月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利國公司向宏達商場提供家俱10套,每套30000元,計30萬元,宏達商場以兩輛貨車作為抵押,摺合價款32萬元。當年12月,宏達商場又從利國家俱公司購進了一批沙發15套,每套8000 元,共計12萬元。宏達家俱公司又以其一輛輕型小車作抵押,該車價款約10萬元。1993年,宏達家俱商場因缺乏市場導向,缺乏經驗,經營不善,造成。
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告破產。5月13日,法院將有關信息通知了已知的債權人。利國家俱公司接到通知後,認為自己的兩批家俱價款共計42萬元,而抵押物的總價值也為42萬元,就將作為抵押物的三輛車全部劃到了自己的名下,並且沒有申報債權。
[問題]1.利國家俱公司的做法對否?其債權該如何行使。
2.如何區分破產財產和破產債權。
[答案與分析]在企業破產的債權中有兩種債權,即: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事有優先受償權。但無論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關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資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本案中,利國公司認為自己的債權是有擔保的,並將自己掌管抵押的三輛車劃到自己的名下,就不再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其結果只能是自己債權的喪失。
《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8條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1)宣告破產時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價款超過其所擔保債務的數額的,超過部分的屬於產財產。」本案中,宏達商場第一次將兩輛貨車作為抵押其摺合價款超過了擔保的債務,這2萬元應作為破產財產。《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2條第2款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進擔保物的價款的,未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破產程序受償。」案中由於利國公司獲得的抵押物(小輕型車)不能償其貨款,所以剩下的2萬元債權應作為破產債,而不是從上次抵押物的餘額部分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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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告破產。5月13日,法院將有關信息通知了已知的債權人。利國家俱公司接到通知後,認為自己的兩批家俱價款共計42萬元,而抵押物的總價值也為42萬元,就將作為抵押物的三輛車全部劃到了自己的名下,並且沒有申報債權。
[問題]1.利國家俱公司的做法對否?其債權該如何行使。
2.如何區分破產財產和破產債權。
[答案與分析]在企業破產的債權中有兩種債權,即: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事有優先受償權。但無論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關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資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本案中,利國公司認為自己的債權是有擔保的,並將自己掌管抵押的三輛車劃到自己的名下,就不再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其結果只能是自己債權的喪失。
《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8條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1)宣告破產時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價款超過其所擔保債務的數額的,超過部分的屬於產財產。」本案中,宏達商場第一次將兩輛貨車作為抵押其摺合價款超過了擔保的債務,這2萬元應作為破產財產。《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2條第2款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進擔保物的價款的,未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破產程序受償。」案中由於利國公司獲得的抵押物(小輕型車)不能償其貨款,所以剩下的2萬元債權應作為破產債,而不是從上次抵押物的餘額部分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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