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因公司經營不善,面臨倒閉風險,經上級領導討論,與公司員工一批批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本人懷孕,如果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怎麼算?是不是懷孕期間工資+產假工資+一年哺乳期工資?公司違約解除合同是否支付兩倍的賠償金?我這裡所說的工資是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對嗎?
律師解答:首先,在員工懷孕期間因企業經營不善而倒閉,由企業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員工的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的賠付項目規定的不是很明確;
1.依據有關規定,產期期間的工資必須全額支付;
2.孕期和哺乳期期間的賠付的具體數額,由公司和您具體協商後確定;
3.經濟補償金部分,依據您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來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您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您說的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面臨破產,如果這些是客觀事實,不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您無法得到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的支付標準,依據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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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孕期和哺乳期期間的賠付的具體數額,由公司和您具體協商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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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面臨破產,如果這些是客觀事實,不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您無法得到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的支付標準,依據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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