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例中的嫌疑人名叫王傑,男,1973年出生,大學文化,湖北省武漢人,案發前系某公司的員工,現無業。在該案的案發之前,王傑應該是有一份很好的工作,享受著不錯的薪資待遇,但是該案發生後,王傑或許是不適合再在該公司工作,便被公司終止了勞動合同,那麼王傑到底是乾了什麼事情呢?
要說王傑也算是一個在「食色性也」上栽跟頭的人,此人案發時已有48歲,或許是興趣愛好,他在2021年便開始策劃一件不能對外人道也的事情。原來48歲的王傑在上網的時候結識了幾個網友,通過多日的聊天,王傑與網友分享了一下自己的計劃,也就是想來一次多人運動,人也不多,二男二女。
在虛擬的網絡上,誰也不認識誰,王傑在說出自己的想法時,或許他也是這麼認為的,別人不願意也沒有關係。但是令王傑欣喜的是,他的想法得到了幾個網友的一致認同。於是王傑便開始制定詳細的方案,例如時間、地點、還有哪些人等等。之後在網上他們相互之間也商量的差不多了,於是決定奔現。
221年5月的某日晚,王傑與某地的一個酒店內開好了房間,然後邀約了李某、陳某(二女子)、張某(男子)前來赴約。在該房間內二男二女發生了一些不便描述的行為。但是令王傑等人沒有想到的是,他們在賓館的房間裡被前來的警察抓了一個正著。二男二女也就這樣被帶進了警察局。
(涉及隱私,使用化名,上述內容經過潤色)。
王傑的行為如何定性?
被帶進警局的四人,當然也就如實供述了相關的案情。在該案中,組局由王傑號召,且涉及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相關規定,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根據上述的定義,聚眾淫亂罪的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聚眾的要求。在此處一般至少有三人以上,可以是男男,可以是女女,可以是男女;二是:淫亂的活動。這裡不僅僅是滿足x欲,更體現一種追求變態慾望的滿足,例如雞姦等行為。
結合上述案情,王傑在網絡上組織、號召了4人,完全符合了聚眾的要求;另外王傑在從事此類行為時,從其組織的過程可以看出,這四個並非只是簡單的滿足x欲,更多的其實是追求一種變態的心理需求,因為在該案中王傑涉嫌聚眾淫亂罪。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說,在上述的四人中,王傑是組織者,當然屬於首要分子。公安機關對王傑涉案情況偵查完畢後,將此案移送給了當地的檢察院。但當地檢察院卻作出了以下的決定:
1、王傑實施了聚眾淫亂的行為;2、但是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以及坦白等從輕處罰的情節,決定不起訴。
從上述的決定來看,王傑所組織的二男二女多人運動行為當然屬於聚眾淫亂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此需要提醒各位,因為自由裁量權的原因,並非全國各地遇到此類犯罪行為檢察院都會一律作出不起訴決定。

註:網絡圖片,與案無關。
如果王傑與朋友出差同住一間房,之後各自招嫖,該如何定性?
如上述假定的情況,現實中或許少見,但並非沒有。當然相關的案例,暫時也沒有發現。結合聚眾淫亂罪的特徵,他要求的是三人以上,不僅有聚眾更有淫亂的目的。二男性朋友出差,出發奇想,各自招來一個失足婦女。
有學者認為:從目的上來說,二男性朋友有淫亂的目的,為滿足變態的慾望,但是二失足婦女只是為了錢而提供x服務。如果在沒有事前的溝通、商量情況下,二失足婦女不應當算作「聚眾」的數字之內,也就是說,聚眾不滿三人,當然是不構成聚眾淫亂罪的。
其實上述理論觀點很好理解,它是從聚眾淫亂罪的構成上而言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如果執法部門在遇到這樣的情況,說實話,先給你定個涉嫌並進行刑事拘留是沒有問題的,至於後期是否真實構成該罪名,也不好說,畢竟這樣的行為有違道德,更有違法律,所以也不要以身試法。
寫在最後:上述案件中,檢察院雖然對王傑涉嫌犯罪行為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但是公安機關依舊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例如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