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家行為原則,是指主權國家在其領域內所為的行為,外國法院無權審查其行為的合法性效力。國家行為原則與國家豁免原則相輔相成,構成主權國家應有的權力與尊嚴。但兩者意義與效用又不同,國家豁免是一國是否服從外國法院管轄,而國家行為是在國家服從外國法院管轄問題上的一種積極抗辯,否認外國法院對該國政府在其境內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權。以美國為首的已開發國家主張把主權國家在本國境內的行為也分為公法行為和私法行為(商業行為),公法行為享有豁免,而私法行為亦即商業行為是不能享受豁免的。這是極不合理的,因為純粹的公法行為(不帶商業利益)很難確定,只要客觀需要,就可以將某種公法行為解釋為私法行為。因而這種主張是對國家主權的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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