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4年,湖南桂陽縣唐某、肖某夫婦因其伯父唐某甲、伯母黃某某的遺產(位於桂陽縣某街道的房屋)繼承權問題,向法院起訴其母親陳某某。後因不服桂陽縣人民法院於1997年11月12日和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7月2日作出的民事判決,因此走上了歷時20餘年的訴訟和上訪之路。同時,唐某的哥哥唐某乙、嫂嫂劉某某也因對唐某、肖某夫婦不顧親情而對簿公堂的行為表示不滿,繼而兄弟之間糾紛不斷。
因唐某的伯父伯母唐某甲、黃某某夫婦生前無子女,去世後其留下的三棟房屋由陳某某管理。1980年9月2日,由其母陳某某主持召集五個兒女簽訂了一份《鋪店分管契約》,將唐某甲、黃某某遺留下的三棟房產分給了三個兒子(老大唐某乙,老二唐某,老三唐某丙),並且五個兒女均在該《鋪店分管契約》中簽名認可。1993年3月,唐某與姐姐唐某丁向桂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該三棟房屋,後於1993年12月經原審法院裁定準予撤訴。1994年7月,唐某和唐某丁以「伯父唐某甲生前收養唐某為子」為由第二次向桂陽縣人民法院起訴維權,後被桂陽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1997年,唐某第三次以「伯父唐某甲生前收養唐某為子」為由請求將該三棟房屋都判歸唐某,後經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起訴。唐某不服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中院審理後於1998年7月做出維持一審原判的判決。唐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訴,省高院於2000年3月將該案交中院複查,中院於2000年5月立案,同年7月駁回其申訴。唐某仍不服,向郴州市委、市人大申訴,2007年6月中院對該案再次立案複查。同時,唐某之妻肖某於2007年7月開始不斷上訪。
【調解過程】。
2018年1月12日,桂陽縣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主動介入這起信訪積案後,對該案從法律、政策、道德等角度進行了研判,制定了《訴求合理性甄別及處理意見表》。針對唐某、肖某夫婦的訴求,調解員多次深入唐某家中與唐某、肖某夫婦溝通交流,了解相關情況,尋找突破口。
(一)本案是由遺產繼承引起的家庭糾紛,如何認定收養關係?唐某的訴訟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當事人唐某稱,伯父唐某甲無子女,生前收養唐某為養子,伯父唐某甲遺留下來的三棟房屋所有權應該歸自己所有。調解員針對該爭議焦點進行了分析討論,根據當事人唐某的訴求幾次起訴均被法院駁回,可見唐某稱自己系唐某甲、黃某某之養子證據不足,其要求將伯父留下來的三棟房屋歸唐某所有的訴求是不可能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的,在其無法提供有效的新證據之前,其繼續以此問題為訴求重複上訪是不合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和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規定,唐某的主張因已過法律規定的20年,不能得到支持。同時,在1980年9月2日由陳某某主持召集五個兒女簽訂的《鋪店分管契約》中,載明:大兒子唐某乙接管xx1號,二兒子唐某接管xx2號,三兒子唐某丙接管xx3號,唐某在此《鋪店分管契約》中簽名認可。本著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調解員認為該《鋪店分管契約》合法有效。
(二)如何讓信訪人接受母親主持簽訂的《鋪店分管契約》?如何化解兄弟之間20餘年恩恩怨怨。
經過深入全面調查和綜合研判,避開了以前對這個信訪積案做化解工作時一味強調依法依規單一的調解思路,而是在調解工作中嘗試認定唐某曾過繼給伯父伯母收養的事實,讓唐某夫婦真正感受到調解員是真心為他們辦實事,從而喚醒兄弟感情,引導他們換位思考,打開他們的心結。同時,也明確告知唐某夫婦,由於當時的過繼沒有相關手續和證據,導致後面在訴訟過程中證據不足,隨後勸告其接受事實,並不厭其煩地給倆夫婦進行政策和法律宣傳、教育,有理有據、有理有節、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讓他們懂政策、懂法律、明事理,從而選擇接受該三棟房屋依據其母親分配方案繼承的現實。經過調解員反覆調解勸說,終於促使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委會的主持下,當事人各方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唐某、肖某夫婦承諾:接受1980年9月2日由母親陳某某主持召集五個兒女簽訂的《鋪店分管契約》的分房方案,並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再就此房屋繼承權問題向法院申訴及到政府部門上訪。
2.因唐某、肖某夫婦就房屋繼承問題向法院起訴及到政府部門上訪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家庭團結,並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唐某、肖某夫婦應向哥哥唐某甲和嫂嫂劉某某當面賠禮道歉。
3.協議簽訂後,三兄弟及妯娌之間要不計前嫌,和睦相處,各自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尊敬長輩。
4.協議簽訂後,兄弟三人各自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所繼承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手續,需要兄弟之間給予協助簽字的,兄弟之間必須相互支持和配合,不得找理由推諉扯皮。
這起長達20餘年的糾紛積案終於塵埃落定。經回訪,有關當事人目前正在切實履行協議。
【案例點評】。
本案的難點在於收養關係能否認定和如何降低唐某夫婦的期望值。調解員做工作時嘗試認定唐某曾過繼給伯父伯母收養的事實,讓唐某釋放委屈,而後明確告知由於其沒有過繼相關手續和證據得不到支持降低其期望值,同時合理利用情感感化,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還要顧及兄弟感情,不能因為無休止的房屋繼承糾紛導致親情決裂,更不能將這一代人的糾紛留到下一代繼續對簿公堂。本案中,通過政策和法律宣傳、教育及親情感化,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了這起信訪積案,促進了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1994年,湖南桂陽縣唐某、肖某夫婦因其伯父唐某甲、伯母黃某某的遺產(位於桂陽縣某街道的房屋)繼承權問題,向法院起訴其母親陳某某。後因不服桂陽縣人民法院於1997年11月12日和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7月2日作出的民事判決,因此走上了歷時20餘年的訴訟和上訪之路。同時,唐某的哥哥唐某乙、嫂嫂劉某某也因對唐某、肖某夫婦不顧親情而對簿公堂的行為表示不滿,繼而兄弟之間糾紛不斷。
因唐某的伯父伯母唐某甲、黃某某夫婦生前無子女,去世後其留下的三棟房屋由陳某某管理。1980年9月2日,由其母陳某某主持召集五個兒女簽訂了一份《鋪店分管契約》,將唐某甲、黃某某遺留下的三棟房產分給了三個兒子(老大唐某乙,老二唐某,老三唐某丙),並且五個兒女均在該《鋪店分管契約》中簽名認可。1993年3月,唐某與姐姐唐某丁向桂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該三棟房屋,後於1993年12月經原審法院裁定準予撤訴。1994年7月,唐某和唐某丁以「伯父唐某甲生前收養唐某為子」為由第二次向桂陽縣人民法院起訴維權,後被桂陽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1997年,唐某第三次以「伯父唐某甲生前收養唐某為子」為由請求將該三棟房屋都判歸唐某,後經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起訴。唐某不服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中院審理後於1998年7月做出維持一審原判的判決。唐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訴,省高院於2000年3月將該案交中院複查,中院於2000年5月立案,同年7月駁回其申訴。唐某仍不服,向郴州市委、市人大申訴,2007年6月中院對該案再次立案複查。同時,唐某之妻肖某於2007年7月開始不斷上訪。
【調解過程】。
2018年1月12日,桂陽縣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主動介入這起信訪積案後,對該案從法律、政策、道德等角度進行了研判,制定了《訴求合理性甄別及處理意見表》。針對唐某、肖某夫婦的訴求,調解員多次深入唐某家中與唐某、肖某夫婦溝通交流,了解相關情況,尋找突破口。
(一)本案是由遺產繼承引起的家庭糾紛,如何認定收養關係?唐某的訴訟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當事人唐某稱,伯父唐某甲無子女,生前收養唐某為養子,伯父唐某甲遺留下來的三棟房屋所有權應該歸自己所有。調解員針對該爭議焦點進行了分析討論,根據當事人唐某的訴求幾次起訴均被法院駁回,可見唐某稱自己系唐某甲、黃某某之養子證據不足,其要求將伯父留下來的三棟房屋歸唐某所有的訴求是不可能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的,在其無法提供有效的新證據之前,其繼續以此問題為訴求重複上訪是不合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和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規定,唐某的主張因已過法律規定的20年,不能得到支持。同時,在1980年9月2日由陳某某主持召集五個兒女簽訂的《鋪店分管契約》中,載明:大兒子唐某乙接管xx1號,二兒子唐某接管xx2號,三兒子唐某丙接管xx3號,唐某在此《鋪店分管契約》中簽名認可。本著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調解員認為該《鋪店分管契約》合法有效。
(二)如何讓信訪人接受母親主持簽訂的《鋪店分管契約》?如何化解兄弟之間20餘年恩恩怨怨。
經過深入全面調查和綜合研判,避開了以前對這個信訪積案做化解工作時一味強調依法依規單一的調解思路,而是在調解工作中嘗試認定唐某曾過繼給伯父伯母收養的事實,讓唐某夫婦真正感受到調解員是真心為他們辦實事,從而喚醒兄弟感情,引導他們換位思考,打開他們的心結。同時,也明確告知唐某夫婦,由於當時的過繼沒有相關手續和證據,導致後面在訴訟過程中證據不足,隨後勸告其接受事實,並不厭其煩地給倆夫婦進行政策和法律宣傳、教育,有理有據、有理有節、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讓他們懂政策、懂法律、明事理,從而選擇接受該三棟房屋依據其母親分配方案繼承的現實。經過調解員反覆調解勸說,終於促使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委會的主持下,當事人各方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唐某、肖某夫婦承諾:接受1980年9月2日由母親陳某某主持召集五個兒女簽訂的《鋪店分管契約》的分房方案,並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再就此房屋繼承權問題向法院申訴及到政府部門上訪。
2.因唐某、肖某夫婦就房屋繼承問題向法院起訴及到政府部門上訪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家庭團結,並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唐某、肖某夫婦應向哥哥唐某甲和嫂嫂劉某某當面賠禮道歉。
3.協議簽訂後,三兄弟及妯娌之間要不計前嫌,和睦相處,各自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尊敬長輩。
4.協議簽訂後,兄弟三人各自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所繼承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手續,需要兄弟之間給予協助簽字的,兄弟之間必須相互支持和配合,不得找理由推諉扯皮。
這起長達20餘年的糾紛積案終於塵埃落定。經回訪,有關當事人目前正在切實履行協議。
【案例點評】。
本案的難點在於收養關係能否認定和如何降低唐某夫婦的期望值。調解員做工作時嘗試認定唐某曾過繼給伯父伯母收養的事實,讓唐某釋放委屈,而後明確告知由於其沒有過繼相關手續和證據得不到支持降低其期望值,同時合理利用情感感化,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還要顧及兄弟感情,不能因為無休止的房屋繼承糾紛導致親情決裂,更不能將這一代人的糾紛留到下一代繼續對簿公堂。本案中,通過政策和法律宣傳、教育及親情感化,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了這起信訪積案,促進了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