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周歲孩子可以「打醬油」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成年人也會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還能起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9.新設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11.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12.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13.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14.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後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15.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三、合同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16.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網際網路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17.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18.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19.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20.「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21.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於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人格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22.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3.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24.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25.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26.「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27.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28.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29.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30.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31.離婚太衝動,30天內可撤回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32.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一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33.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34.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35.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36.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文章摘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周歲孩子可以「打醬油」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成年人也會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還能起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9.新設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11.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12.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13.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14.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後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15.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三、合同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16.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網際網路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17.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18.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19.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20.「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21.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於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人格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22.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3.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24.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25.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26.「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27.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28.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29.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30.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31.離婚太衝動,30天內可撤回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32.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一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33.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34.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35.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36.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文章摘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