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某公司員工,與公司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某日公司對周某出差報銷事宜進行調查時,周某承認其在某日出差時與酒店前台服務員串通,將房費開成更高價格的發票,價格差額共四百餘元。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在費用報銷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將被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權享受任何經濟補償。公司據此向周某發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周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共計約五十萬元,未獲得仲裁委支持。周某不服仲裁,訴至法院。
周某與酒店服務員合謀,住宿費發票金額多開400餘元,並以該多開金額的住宿費發票進行出差費用的報銷,周某存在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為此,公司以周某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報銷,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符合相關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綜上,周某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據此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對於周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周某與酒店服務員合謀,住宿費發票金額多開400餘元,並以該多開金額的住宿費發票進行出差費用的報銷,周某存在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為此,公司以周某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報銷,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符合相關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綜上,周某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據此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對於周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