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7月某日上午,在渦陽縣一處橋下東西路,周某駕駛電動兩輪車自西向東與並行的張某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周某倒地受傷疼痛未起,張某在碰撞之後並未停車而繼續向騎行。3分鐘之後,青年許某路過,周某央求許某騎其電動兩輪車追趕張某,追趕約2公里發現張某在路邊與他人聊天,周某報警,張某否認自己與周某發生了碰撞。後經法醫鑑定,周某構成10級傷殘,經車輛碰撞痕跡鑑定,確認周某的電動兩輪車與張某的電動三輪車之間發生過碰撞事故。但由於沒有事故現場監控和目擊證人,雙方當事人對事故情況各執一詞且都無法舉證,出警交警僅能出具交通事故發生證明,無法劃分責任大小。周某向張某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2年多來,此事多次協調未果。
今年8月某日下午,周某主動到渦陽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過程】。
調委會受理了周某的申請並徵求了張某的意見,雙方同意調解。調委會第一時間指派了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出示了證件、介紹調解流程、告知權利義務,在明確了當事人已經知悉後進行調解。調解員查看了車輛碰撞痕跡鑑定報告、事故發生證明及醫療發票,並第一時間依法向周某問詢調解意見,得知周某要求張某支付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0萬元。在詢問張某時,張某表示自己當時騎電動三輪車就是正常行駛,因道路不平、車輛顛簸並沒發現與周某發生碰撞,所以不承認自己逃逸,也不認可事故責任。雙方對責任判定非常敏感,在現場一度因為是否應該認可責任問題發生爭吵,在調解員多次勸解的情況下仍到了無法繼續協商的程度。
調解員決定採取背靠背調解的方式與雙方逐一協商。首先,調解員向周某釋明,已有的各項證據可以確定周某與張某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且周某的傷殘由本次事故導致,但因事故現場不存在,且無證據證明過錯責任大小。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擬以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處理,雙方分擔所有費用。
周某表示,事故發生2年來因對方不承認碰撞事故、不配合處理事故,花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進行取證和維權,所以雖然同意公平責任,但希望能夠獲得額外補償。調解員表示理解和支持。之後,調解員又與張某進行了溝通,首先,通過對兩者所認可的基本事實進行分析,說明事故發生及周某受傷確認與張某有關,排除其僥倖逃避責任的心理。其次,調解員向張某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如果能進一步舉證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最後,調解員向張某說明如果不承擔責任可能造成的訴訟後果以及調解結案的優點。
張某隨後表示,自己願意承擔責任,但因為從外地來本地打工,本身沒有積蓄,希望能夠減輕賠償款額。調解員將張某的經濟情況向周某做了介紹,周某表示在可以不要額外補償,但賠償款需要一次性付清。調解員將周某的意見轉達給張某,並建議張某賠禮道歉,張某表示因為工資未結清尚需要一定時間才能籌齊賠償款,可以多賠作為分期的交換條件。在張某對周某表達歉意後,雙方態度緩和,周某同意張某分期交付賠償款。
【調解結果】。
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
1.雙方認可因交通事故所造成周某的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在內共計為98000元整,雙方公平分擔。其中周某自己承擔人民幣48000元,由張某承擔人民幣50000元。
2.張某承擔的人民幣50000元,可分2期交納給周某,第一期人民幣3000元在協議簽署後當場付清,第二期在協議簽署後30天內付清,逾期未付的自願承擔法律責任。
3.周某不再繼續追究張某責任,雙方無其他糾紛。
事後,調解員分別對周某和張某進行了回訪,得知張某已按照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履行完畢,雙方均十分滿意。
【案例點評】。
由於非機動車沒有車輛險,賠償需要當事人自己出錢,加之非機動車碰撞事故比較隱蔽,責任往往難以劃分,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傷者的賠償問題比較難解決。如何讓當事人明確各自需要承擔的責任,成了整個調解過程中的難點和突破點,調解員穿插使用「面對面」和「背對背」調解法,通過把法律原理與具體規則向當事人深入淺出的講解,讓當事人降低過高的期望和放棄逃避責任的僥倖心理,使當事人在看似模糊複雜的關係中迅速找到合理的定位。另外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不僅對雙方的事實、責任進行了分析,也從各自的心理需求入手,建議張某在調解過程中向周某表示歉意,消除了周某的憤恨情緒,從而提高了調解的效率,最終將堆積2年的交通事故糾紛得到很好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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渦陽縣周某與張某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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