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司機的房屋被強拆至少存在以下5個問題:
第一,涉案房屋的補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從通報可以看出補償過低,40多平方米的房子只補了7萬餘元,顯然沒有達到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不低於市場價」的要求。拆遷方可能辯解,司機只有直管公房租住權。但是國有企業分房具有福利性質,因為國企職工在房改之前工資中沒有住房支出這一塊收入。所以在房屋徵收拆遷中,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房改條件,在徵收之前將房屋所有權改至租住者名下,也有直接把全部的房屋補償款給到租住者名下。
第二,本案中的強拆不符合徵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涉案司機雖然簽訂了合同,但當即反悔,沒有領取款項,然而沒有告知棚改主體合同廢除,則合同有效,徵收人應當找涉案司機認真協商,勸其履行合同主動搬遷。如果司機拒絕履行合同,棚改主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強拆程序違法。
如果棚改主體與涉案司機沒有依法訂立合同或訂立合同後當即反悔並確認合同廢除了,則司機不存在主動搬遷之義務,徵收部門應該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責令司機限期搬遷。在決定生效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當地政府明顯存在瀆職的行為。
涉案司機在預計的補償款不可能買得起同地段同水平的商品房的基礎上,申請了公租房。十分遺憾的是直至事件發生前,他的公租房的資格仍然沒有被批准。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徵收個人住房的,應當保障他的居住條件。徵收補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當地政府顯然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
第五,缺乏有效的社會穩定風險控制。
從通報中我無法判斷該棚戶區改造啟動和強拆實施前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如果沒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那違反了法定程序。如果做了評估,說明這個風險評估是不合格的。
上述五個問題都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常識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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