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袁某之子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一輛輕型自卸貨車,2017年8月,袁某之子指示其僱傭的司機駕駛貨車到被告黃某經營的汽配服務站檢修。車輛停放在該服務站的指定位置後,黃某將駕駛室升起離開。期間,袁某走近駕駛室並將頭部伸至發動機與駕駛室之間進行查看,未料駕駛室突然滑落,袁某被卡受傷。袁某訴至法院,要求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汽配服務站位於機動車和行人可以自由通行的公路沿線,屬於公共停車場範疇,事故發生地點符合法律有關「道路」範圍的界定,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
另一種觀點認為,維修過程中的車輛未用於道路交通,脫離了「通行」狀態,因車輛自身原因而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不應納入機動車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道路」不是判斷損害是否屬於交通事故的核心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常見民事案件,但在特殊狀態下某一損害是否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不易判斷,應綜合車輛是否在道路上、機動車是否處於運行中、損害與機動車運行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對事故是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準確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交通事故的概念作了法律上的規定,即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這一場所限制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和核心概念,但並非核心要件和決定性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根據上述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雖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但參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並將由此造成的損害納入機動車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可見,道路交通事故在地域上包括道路和道路以外的其他場所,在道路上與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並不存在本質區別。單純以事故發生地點是否在道路上認定是否屬於交通事故,系對「交通事故」定義的錯誤理解,適用法律明顯不當。
2.「通行」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要條件。
所謂「通行」狀態,實質上是要求機動車被作為交通運輸工具「投入到運行中」,基於機動車自身的重量、速度等運行中所固有的危險現實化而造成了損害,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損害須因機動車的運行所致。如上所述,「道路」不是判斷損害是否屬於交通事故的決定性因素,在道路以外的地方發生事故,判斷是否屬於交通事故的關鍵在於肇事車輛是否處於「通行」狀態。維修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從事故發生過程看,車輛處於停止、維修作業狀態,運行已中斷,未作為交通工具使用,不屬於「通行」狀態;從事故成因看,該損害系因車輛駕駛室突然滑落所致,並非車輛運行中的固有風險引起,該損害和車輛運行之間無因果關係,故不屬於交通事故,不應適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
3.由此造成的損害不應納入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交強險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最大限度地救濟事故受害者。同時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該規定說明,在非道路上發生事故,只有在機動車「通行」情形下,才屬於交強險理賠的範疇,第三者方有權主張交強險賠償,而不應擴大到所有與機動車相關的事故中。
綜上,本案中因肇事車輛脫離了「通行」狀態,故該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損害不屬於機動車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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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中車輛引發損害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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