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婚姻家庭結構和觀念的不斷變遷,家事糾紛的數量、類型及審理難度正在相應發生變化。為妥善化解家事糾紛,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修復婚姻家庭關係,保護婦女、老人、未成年子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自2016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通過試點,我國家事審判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也同時存在諸多制度性的缺陷,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制度構想。
一、單獨制定家事訴訟程序法。
家事訴訟具有不同於普通訴訟的特性,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程序不能滿足家事案件對於訴訟程序的特殊需求。因此單獨制定家事訴訟程序法更有利於家事案件的裁決,推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首先,家事訴訟所遵循的原則有些時候是與普通訴訟程序的適用的原則相衝突的,若不單獨立法,不僅在立法上存在障礙,在司法實踐中也會產生混亂。其次,設立單獨的家事訴訟程序立法,更有利於輿論宣傳從而達到社會普法的目的。在產生家事糾紛時,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對法律的相關規定都一目了然,有助於當事人遵從和把握訴訟規定進行訴訟,讓法官更準確、規範的進行裁決,從而推動家事案件的合理解決,更有利於全社會的法治建設。
二、明確家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綜合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基層法院的審判實踐,同時為解決當下司法實踐中家事法庭與少年法庭受案範圍混亂的現實問題,將少年案件併入家事法庭的受案範圍的做法更有利於妥善處理家事案件與少年案件。因此,家事案件的審理範圍應包括如下案件:
一是確認及解除身份、親屬關係的案件,例如離婚案件,變更收養、撫養關係案件;二是基於親屬、身份關係而產生的財產糾紛案件,例如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支付撫養、贍養費案件;三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侵權類案件,例如家暴、施虐等損害人身權利等案件;四是涉及家事糾紛的非訟案件,例如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五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
三、調解原則的合理適用。
在家事案件中適用調解,主要是由於家事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當事人享有完全的處分權,通過調解結案並不影響社會公益,因此法院在受理家事案件後,主動依職權啟動先行調解程序,能夠更好地促使家事糾紛得到妥善解決。在調解過程中,專業的調解員運用熟練的談話技巧在情緒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架起平等溝通的橋樑,讓各方當事人冷靜、客觀的闡述事實與訴求,從而查明案件事實,調解員從中合法、合理地斡旋調解,減少家事案件中因糾紛對親情造成的損害,從而更圓滿地化解家庭糾紛。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訴前雙方未能達成調解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仍要爭取每一次可能進行調解的機會。當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調解而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調解失敗後,應遵從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的意願及時將家事案件引入訴訟程序,通過司法裁判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避免案件久調不決。
四、推進家事審判專業化機構建設。
1.推進專門化的機構設置。增加家事審判合議庭數量,或根據法院自身條件,成立家事審判庭;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在條件具備時,探索成立專門的家事法院,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家事審判專門機構。認真分析未成年人審判和家事審判的契合點和不同點,合理劃分案件管轄範圍,科學整合未成年人審判和家事審判專門化機構。充分發揮法院附設調解機構的作用,依靠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專門化機構,或者建立專門的家事調解委員會,與律協、婦聯、綜治辦、文明辦、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密切銜接,家事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
2.加強家事審判資源配備。強化家事審判機構專門化建設的物資裝備保障,開通家事審判專門通道,健全家事調解室、心理評估室等相關配套機構,保障家事糾紛調解、審判質量。落實專項經費保障,強化社會購買服務模式,增加家事調解、審判工作輔助人員數量,減輕家事審判法官工作負荷,確保法官集中精力從事審判核心事務。
3.強化家事審判隊伍建設。將推動家事審判改革與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緊密結合起來,選任有專業審判經驗、豐富生活閱歷、綜合素能較高的法官專門審理家事糾紛案件,同時選任家事調查員、心理諮詢員等司法輔助人員,協助家事糾紛案件審理。從婦聯、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鄉鎮調解委員會等組織中選任優秀調解人員,吸收心理專家、教育專家、社會學專家等共同參與家事糾紛調解。加強家事審判、調解人員教育培訓,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明確教育培訓課時,嚴格培訓效果評估,確保教育培訓取得實效。
4.創新家事審判評估導向。轉變家事審判理念,正確認識調解工作耗時長、費精力的特點,不以是否結案作為衡量調解成敗的唯一標準。改變單純強調審限而忽視家事糾紛實質性化解的做法,以保護婚姻自由,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合法權益為家事審判基本著眼點,探索專門化的家事審判工作規則和案件審理質效評估標準。
5.健全家事審判協作機制。強化法院與政府部門、民間機構、社區組織的長效合作機制,搭建「全方位、廣覆蓋、多層次」糾紛化解平台,為家事糾紛的高效、快捷、低成本解決提供可替代性途徑。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協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民間和解、仲裁、行政裁決等解紛機制,有效分流家事糾紛,努力構建「黨委領導、法院主導、政府支持、綜治協調、各方參與」的家事糾紛協作解決機制。
家事審判改革尚處於初步探索階段,它的發展更加倚重於家事審判法律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不少法院與高校等科研機構已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未來人民法院的家事審判工作會向高校和專家學者敞開大門,為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理論學術研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作者余向陽系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並擔任萍鄉學院政法系兼職教授;蘇根榮系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院長;文溪系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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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獨制定家事訴訟程序法。
家事訴訟具有不同於普通訴訟的特性,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程序不能滿足家事案件對於訴訟程序的特殊需求。因此單獨制定家事訴訟程序法更有利於家事案件的裁決,推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首先,家事訴訟所遵循的原則有些時候是與普通訴訟程序的適用的原則相衝突的,若不單獨立法,不僅在立法上存在障礙,在司法實踐中也會產生混亂。其次,設立單獨的家事訴訟程序立法,更有利於輿論宣傳從而達到社會普法的目的。在產生家事糾紛時,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對法律的相關規定都一目了然,有助於當事人遵從和把握訴訟規定進行訴訟,讓法官更準確、規範的進行裁決,從而推動家事案件的合理解決,更有利於全社會的法治建設。
二、明確家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綜合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基層法院的審判實踐,同時為解決當下司法實踐中家事法庭與少年法庭受案範圍混亂的現實問題,將少年案件併入家事法庭的受案範圍的做法更有利於妥善處理家事案件與少年案件。因此,家事案件的審理範圍應包括如下案件:
一是確認及解除身份、親屬關係的案件,例如離婚案件,變更收養、撫養關係案件;二是基於親屬、身份關係而產生的財產糾紛案件,例如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支付撫養、贍養費案件;三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侵權類案件,例如家暴、施虐等損害人身權利等案件;四是涉及家事糾紛的非訟案件,例如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五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
三、調解原則的合理適用。
在家事案件中適用調解,主要是由於家事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當事人享有完全的處分權,通過調解結案並不影響社會公益,因此法院在受理家事案件後,主動依職權啟動先行調解程序,能夠更好地促使家事糾紛得到妥善解決。在調解過程中,專業的調解員運用熟練的談話技巧在情緒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架起平等溝通的橋樑,讓各方當事人冷靜、客觀的闡述事實與訴求,從而查明案件事實,調解員從中合法、合理地斡旋調解,減少家事案件中因糾紛對親情造成的損害,從而更圓滿地化解家庭糾紛。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訴前雙方未能達成調解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仍要爭取每一次可能進行調解的機會。當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調解而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調解失敗後,應遵從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的意願及時將家事案件引入訴訟程序,通過司法裁判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避免案件久調不決。
四、推進家事審判專業化機構建設。
1.推進專門化的機構設置。增加家事審判合議庭數量,或根據法院自身條件,成立家事審判庭;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在條件具備時,探索成立專門的家事法院,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家事審判專門機構。認真分析未成年人審判和家事審判的契合點和不同點,合理劃分案件管轄範圍,科學整合未成年人審判和家事審判專門化機構。充分發揮法院附設調解機構的作用,依靠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專門化機構,或者建立專門的家事調解委員會,與律協、婦聯、綜治辦、文明辦、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密切銜接,家事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
2.加強家事審判資源配備。強化家事審判機構專門化建設的物資裝備保障,開通家事審判專門通道,健全家事調解室、心理評估室等相關配套機構,保障家事糾紛調解、審判質量。落實專項經費保障,強化社會購買服務模式,增加家事調解、審判工作輔助人員數量,減輕家事審判法官工作負荷,確保法官集中精力從事審判核心事務。
3.強化家事審判隊伍建設。將推動家事審判改革與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緊密結合起來,選任有專業審判經驗、豐富生活閱歷、綜合素能較高的法官專門審理家事糾紛案件,同時選任家事調查員、心理諮詢員等司法輔助人員,協助家事糾紛案件審理。從婦聯、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鄉鎮調解委員會等組織中選任優秀調解人員,吸收心理專家、教育專家、社會學專家等共同參與家事糾紛調解。加強家事審判、調解人員教育培訓,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明確教育培訓課時,嚴格培訓效果評估,確保教育培訓取得實效。
4.創新家事審判評估導向。轉變家事審判理念,正確認識調解工作耗時長、費精力的特點,不以是否結案作為衡量調解成敗的唯一標準。改變單純強調審限而忽視家事糾紛實質性化解的做法,以保護婚姻自由,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合法權益為家事審判基本著眼點,探索專門化的家事審判工作規則和案件審理質效評估標準。
5.健全家事審判協作機制。強化法院與政府部門、民間機構、社區組織的長效合作機制,搭建「全方位、廣覆蓋、多層次」糾紛化解平台,為家事糾紛的高效、快捷、低成本解決提供可替代性途徑。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協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民間和解、仲裁、行政裁決等解紛機制,有效分流家事糾紛,努力構建「黨委領導、法院主導、政府支持、綜治協調、各方參與」的家事糾紛協作解決機制。
家事審判改革尚處於初步探索階段,它的發展更加倚重於家事審判法律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不少法院與高校等科研機構已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未來人民法院的家事審判工作會向高校和專家學者敞開大門,為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理論學術研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作者余向陽系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並擔任萍鄉學院政法系兼職教授;蘇根榮系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院長;文溪系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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