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4月,夏某駕駛轎車(車內乘坐妻子孫某,懷抱兒子小孫)與駕駛重型普通半挂車的司機鄒某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孫從轎車內飛出滾落,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鄒某所駕重型普通半挂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150萬元,鄒某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為a2,事故發生在增駕a2駕駛證實習期內。因小孫死亡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險內進行賠償,夏某及孫某起訴到法院。
【分歧】。
對商業險部分是否免賠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平安保險公司已將案涉免責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且提供了有宏達公司簽章的「投保人說明書」,表明宏達公司已經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均已經明了。平安保險公司對涉案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應免於承擔相應保險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平安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首先,鄒某在取得a2駕駛資格前,已持有b2駕駛資格,具備駕駛大型貨車的資格與技能。雖然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挂車。但該條第二款亦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表明該規定針對的是初次申領駕照的人員,而本案中鄒某是增駕a2,不符合上述規定,且該規定屬於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屬於法律禁止性規定。雖平安保險公司以此作為免責條款,但該條款非經保險人向投保人作特別說明和提示,不對投保人發生效力。
其次,該免責條款中的「實習期」分為兩類,分別對應初次申領和增加准駕車型兩種情況,平安保險公司應就該「實習期」的含義、類型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並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本案中,雖然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處加蓋了宏達公司公章,但宏達公司陳述從未收到過商業險保險條款、聲明中方格處的字體非由其工作人員書寫,平安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其向宏達公司進行了明確告知,宏達公司也否認知曉免責條款內容,在雙方對「實習期」的含義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不利解釋」原則,應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故應視為平安保險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而此免責條款未發生效力。
再次,本案交通事故車輛撞擊點在牽引車前部,交警部門亦未認定駕駛挂車與本起事故存在關聯,而實習期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使駕駛員能熟悉准駕車型的性能、運行等行駛情況,如果在實習期不能實際駕駛准駕車型車輛,也就失去了設立實習期的意義。綜上,鄒某在增駕a2實習期間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商業險範圍內予以賠付。
(作者單位: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8年4月,夏某駕駛轎車(車內乘坐妻子孫某,懷抱兒子小孫)與駕駛重型普通半挂車的司機鄒某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孫從轎車內飛出滾落,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鄒某所駕重型普通半挂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150萬元,鄒某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為a2,事故發生在增駕a2駕駛證實習期內。因小孫死亡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險內進行賠償,夏某及孫某起訴到法院。
【分歧】。
對商業險部分是否免賠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平安保險公司已將案涉免責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且提供了有宏達公司簽章的「投保人說明書」,表明宏達公司已經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均已經明了。平安保險公司對涉案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應免於承擔相應保險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平安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首先,鄒某在取得a2駕駛資格前,已持有b2駕駛資格,具備駕駛大型貨車的資格與技能。雖然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挂車。但該條第二款亦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表明該規定針對的是初次申領駕照的人員,而本案中鄒某是增駕a2,不符合上述規定,且該規定屬於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屬於法律禁止性規定。雖平安保險公司以此作為免責條款,但該條款非經保險人向投保人作特別說明和提示,不對投保人發生效力。
其次,該免責條款中的「實習期」分為兩類,分別對應初次申領和增加准駕車型兩種情況,平安保險公司應就該「實習期」的含義、類型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並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本案中,雖然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處加蓋了宏達公司公章,但宏達公司陳述從未收到過商業險保險條款、聲明中方格處的字體非由其工作人員書寫,平安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其向宏達公司進行了明確告知,宏達公司也否認知曉免責條款內容,在雙方對「實習期」的含義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不利解釋」原則,應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故應視為平安保險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而此免責條款未發生效力。
再次,本案交通事故車輛撞擊點在牽引車前部,交警部門亦未認定駕駛挂車與本起事故存在關聯,而實習期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使駕駛員能熟悉准駕車型的性能、運行等行駛情況,如果在實習期不能實際駕駛准駕車型車輛,也就失去了設立實習期的意義。綜上,鄒某在增駕a2實習期間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商業險範圍內予以賠付。
(作者單位: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