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不公證就沒效力嗎?
很多人都說,兩個人結婚其實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如果雙方比較富有,兩個人結婚更是相當於兩個公司的合併。那麼有的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婚前財產被侵占或者避免婚後出現財產糾紛,一般會制定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為了保證協議的有效性,婚前財產協議是不是必須公證呢?快來看看@馬橋老娘舅 為您介紹。
小夏家裡是經商的,是當地比較有錢的大戶人家,與女友美美經過了五年的愛情長跑終於修成正果。但是在結婚登記前,小夏父母擔心美美以後覬覦自己給兒子留下的血汗錢,要求雙方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為了婚禮順利進行美美心不甘情不願地簽了字,但是好景不長小夏出軌了,美美為了讓自己離婚時可以分配更多財產,則主張當初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因為沒公證所以是無效的;而小夏一方則覺得這婚前財產協議明明是雙方白紙黑字自願簽字的,理應有效。那麼婚前財產協議是不是必須公證呢?不經過公證的財產協議,難道就失去其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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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財產的所有權者可以自由支配、處置自己的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自己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的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只要雙方是出於真實自願的前提對以書面形式對財產進行約定的,那麼則該約定與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不損害他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夫妻雙方自願真實地訂立婚前財產協議並最終簽字確認,其中無論該份財產協議的內容是不是對一方不公平或者不合理,該份婚前財產協議也是成立的。這也表明,婚前財產協議無需經過公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婚前財產協議自成立時即生效。換句話說,公證並不是婚前財產協議成立並生效的必要條件,而是充分條件,即原本婚前財產協議是在夫妻雙方間是有效的,但是不一定可以對抗第三人,因此經過公證後的婚前財產協議則是全面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婚前財產協議不公證並不代表沒有效力。
財產糾紛是影響夫妻雙方感情的重大隱患,因此需要雙方坐下來冷靜地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以及所承擔的債務進行約定。婚前財產協議即便是不公證,還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的,公證並不是婚前財產協議有效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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