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村居民張某於2016年11月16日,因其子女拒不履行贍養義務,不支付贍養費,張某到開發區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張某,1943年8月生人,其妻子於2005年去世,育有三子一女。張某四個子女中,大兒子張甲在本地工作並已結婚,二兒子張乙在廣東省某市工作並定居,小兒子張丙未婚且沒有工作,女兒張丁與女婿段某在本地購房另居。張某在該村原有一幢3層半的樓房,建築面積440㎡,系張某夫婦與其子張甲於1995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共同出資所建,當時造價30萬元,其中張某夫婦出資20萬元,張甲出資10萬元,由張某、張甲一家、張丙共同居住。2014年8月,由於市政規劃需要,該樓房被政府徵收,張某一家共獲得拆遷補償款48萬餘元,並分得建築面積為70至90㎡不等的安置房三套,其中:拆遷款由張某與張甲按照建房時的出資比例分配;考慮到張丙沒有工作收入,在張某的堅持下,張某、張甲、張丙各分得一套安置房。張甲主張張丙沒有出資建房,反對張丙分得房子,張乙和張丁認為自己的繼承利益遭受了損失,同樣持有反對意見,張甲更是屢次與張丙爭吵、打架,之後張甲、張乙、張丁均未探望照顧過張某,也不支付贍養費。張某早已喪失勞動能力,且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期間數度住院治療,存款已基本用完,張丙無力撫養,故申請調解,請求其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調委會受理該申請後,立即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調查得知張某家庭的情況後,在街道辦事處、街道司法所、村委會的協助下,多次上門與張甲、張丁談心,並多次電話聯繫在外省的張乙,從法律、道德、人情等各個方面對他們進行疏導、教育工作。
同時,調解員走訪了該村與張某相熟的村民、鄰居及友人,發動他們對張某的子女進行勸導。2017年1月22日,借張乙回家過春節的機會,在街道調委會的主持和村委會的參與下,調解員在村委會辦公室對張某及其子女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請張某講述了撫養教育幾個子女過程中的一些回憶,觸動親情。然後請各子女們陳述意見,並逐一開導。最後,根據《憲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關於贍養老人的規定,調解員指出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不能以「分家析產」過程中的分配不均為藉口拒絕履行。
經過勸導和教育,張某子女表示認識到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由於家庭矛盾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是錯誤的行為,並就調解員提出的調解方案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主持下,張某及子女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1、張丙分得的安置房仍由張丙所有,但張丙結婚前須與張某共同居住,照顧張某的生活起居。
2、根據收入條件,張甲、張乙和張丁每月均支付撫養費500-800元不等,並定期看望張某。
3、張甲、張乙和張丁共同承擔醫療費用,由張丙負責住院陪護。
2017年6月及12月,調解員對張某及其子女進行了兩次回訪,確認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良好。
【案例點評】。
家庭贍養糾紛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糾紛形式,尤其是在農村。做好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是做好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重要的一環,是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贍養糾紛固有的特點,儘量減少對調解工作的不利影響,以期做到提高贍養糾紛調解的成功率,切實保障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關於此類糾紛,可總結以下特點:1、贍養費的給付並非此類糾紛的主要矛盾點,其他家庭矛盾糾紛才是衝突的根源,例如張某的家庭糾紛根源就是父母對各子女照顧程度的不同和在「分家析產」時的不均,致使部分子女心理不平衡而不願履行贍養義務。2、爭議標的一般都不大,當事人都有能力履行,使調解內容有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一般而言,贍養費就是每月幾百元生活費及一些生活必需品,一般的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都能承受。3、親情的維繫是調解無形的幫手。贍養糾紛以父母與子女之間糾紛為主,作為義務履行者的子女,不可能不考慮到父母對自己的養育之恩和血肉親情,即使與父母之間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矛盾,但在親情的感化和維繫下,大多人都能不計前嫌,認識錯誤,盡起贍養父母的義務。4、社會輿論的壓力起到利於調解的作用。不孝順父母在當今社會,尤其在農村,會被他人所不恥和指責,親戚、朋友、鄰居、村幹部等人往往都會積極協助進行調解,他們對當事人的勸說甚至指責都會給其形成強大的思想壓力,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
在調解此類糾紛的過程中,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1、此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較多,並且老人往往年歲已高,行動不便,需細心安排調解時間,儘可能通知當事人都到場,一次調解完成。2、儘可能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調解,不僅可以方便當事人,還可以起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宣傳作用,有利於擴大普法教育、法制宣傳的效果。3、贍養項目繁多,調解協議應儘可能地詳細廣泛。一般而言,贍養糾紛的調解內容包括:房屋的居住、金錢的給付、債務的承擔、油米柴鹽等生活必需品的給付、田地和宅基地的使用、醫藥費的負擔、生病期間的護理、喪葬事宜的費用承擔等,因此調解協議要做到面面俱到,儘可能多的覆蓋到履行贍養義務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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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村居民張某於2016年11月16日,因其子女拒不履行贍養義務,不支付贍養費,張某到開發區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張某,1943年8月生人,其妻子於2005年去世,育有三子一女。張某四個子女中,大兒子張甲在本地工作並已結婚,二兒子張乙在廣東省某市工作並定居,小兒子張丙未婚且沒有工作,女兒張丁與女婿段某在本地購房另居。張某在該村原有一幢3層半的樓房,建築面積440㎡,系張某夫婦與其子張甲於1995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共同出資所建,當時造價30萬元,其中張某夫婦出資20萬元,張甲出資10萬元,由張某、張甲一家、張丙共同居住。2014年8月,由於市政規劃需要,該樓房被政府徵收,張某一家共獲得拆遷補償款48萬餘元,並分得建築面積為70至90㎡不等的安置房三套,其中:拆遷款由張某與張甲按照建房時的出資比例分配;考慮到張丙沒有工作收入,在張某的堅持下,張某、張甲、張丙各分得一套安置房。張甲主張張丙沒有出資建房,反對張丙分得房子,張乙和張丁認為自己的繼承利益遭受了損失,同樣持有反對意見,張甲更是屢次與張丙爭吵、打架,之後張甲、張乙、張丁均未探望照顧過張某,也不支付贍養費。張某早已喪失勞動能力,且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期間數度住院治療,存款已基本用完,張丙無力撫養,故申請調解,請求其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調委會受理該申請後,立即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調查得知張某家庭的情況後,在街道辦事處、街道司法所、村委會的協助下,多次上門與張甲、張丁談心,並多次電話聯繫在外省的張乙,從法律、道德、人情等各個方面對他們進行疏導、教育工作。
同時,調解員走訪了該村與張某相熟的村民、鄰居及友人,發動他們對張某的子女進行勸導。2017年1月22日,借張乙回家過春節的機會,在街道調委會的主持和村委會的參與下,調解員在村委會辦公室對張某及其子女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請張某講述了撫養教育幾個子女過程中的一些回憶,觸動親情。然後請各子女們陳述意見,並逐一開導。最後,根據《憲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關於贍養老人的規定,調解員指出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不能以「分家析產」過程中的分配不均為藉口拒絕履行。
經過勸導和教育,張某子女表示認識到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由於家庭矛盾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是錯誤的行為,並就調解員提出的調解方案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主持下,張某及子女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1、張丙分得的安置房仍由張丙所有,但張丙結婚前須與張某共同居住,照顧張某的生活起居。
2、根據收入條件,張甲、張乙和張丁每月均支付撫養費500-800元不等,並定期看望張某。
3、張甲、張乙和張丁共同承擔醫療費用,由張丙負責住院陪護。
2017年6月及12月,調解員對張某及其子女進行了兩次回訪,確認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良好。
【案例點評】。
家庭贍養糾紛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糾紛形式,尤其是在農村。做好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是做好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重要的一環,是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贍養糾紛固有的特點,儘量減少對調解工作的不利影響,以期做到提高贍養糾紛調解的成功率,切實保障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關於此類糾紛,可總結以下特點:1、贍養費的給付並非此類糾紛的主要矛盾點,其他家庭矛盾糾紛才是衝突的根源,例如張某的家庭糾紛根源就是父母對各子女照顧程度的不同和在「分家析產」時的不均,致使部分子女心理不平衡而不願履行贍養義務。2、爭議標的一般都不大,當事人都有能力履行,使調解內容有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一般而言,贍養費就是每月幾百元生活費及一些生活必需品,一般的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都能承受。3、親情的維繫是調解無形的幫手。贍養糾紛以父母與子女之間糾紛為主,作為義務履行者的子女,不可能不考慮到父母對自己的養育之恩和血肉親情,即使與父母之間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矛盾,但在親情的感化和維繫下,大多人都能不計前嫌,認識錯誤,盡起贍養父母的義務。4、社會輿論的壓力起到利於調解的作用。不孝順父母在當今社會,尤其在農村,會被他人所不恥和指責,親戚、朋友、鄰居、村幹部等人往往都會積極協助進行調解,他們對當事人的勸說甚至指責都會給其形成強大的思想壓力,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
在調解此類糾紛的過程中,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1、此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較多,並且老人往往年歲已高,行動不便,需細心安排調解時間,儘可能通知當事人都到場,一次調解完成。2、儘可能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調解,不僅可以方便當事人,還可以起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宣傳作用,有利於擴大普法教育、法制宣傳的效果。3、贍養項目繁多,調解協議應儘可能地詳細廣泛。一般而言,贍養糾紛的調解內容包括:房屋的居住、金錢的給付、債務的承擔、油米柴鹽等生活必需品的給付、田地和宅基地的使用、醫藥費的負擔、生病期間的護理、喪葬事宜的費用承擔等,因此調解協議要做到面面俱到,儘可能多的覆蓋到履行贍養義務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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