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興(化名)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產,房屋尚未交付。
今年5月至8月,李興通過自己註冊的自媒體公眾號陸續發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產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現了針對某房地產公司的過激性不文明用語。
今年10月,某房地產公司以李興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體平台刪除,之後李興又通過該公眾號發布多篇文章,內容主要是對其購房遭遇的描述和對房產質量的主觀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緒化用語。
某房地產公司於今年1月4日向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禁止李興在某自媒體平台發布/重複發布侵害該公司名譽權的文章、言論。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隨後舉行了聽證。
裁判結果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某房地產公司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
裁判理由
某房地產公司於訴訟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禁令申請,該申請屬於訴中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由此可見,法院作出禁令的條件是「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結合禁令的特點、效力及影響,判斷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條件,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四方面因素:1.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權利是否屬於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權;2.是否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具有侵害申請人人格權的較大可能性;3.如不及時制止相關行為是否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4.作出禁令是否會造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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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興(化名)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產,房屋尚未交付。
今年5月至8月,李興通過自己註冊的自媒體公眾號陸續發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產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現了針對某房地產公司的過激性不文明用語。
今年10月,某房地產公司以李興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體平台刪除,之後李興又通過該公眾號發布多篇文章,內容主要是對其購房遭遇的描述和對房產質量的主觀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緒化用語。
某房地產公司於今年1月4日向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禁止李興在某自媒體平台發布/重複發布侵害該公司名譽權的文章、言論。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隨後舉行了聽證。
裁判結果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某房地產公司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
裁判理由
某房地產公司於訴訟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禁令申請,該申請屬於訴中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由此可見,法院作出禁令的條件是「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結合禁令的特點、效力及影響,判斷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條件,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四方面因素:1.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權利是否屬於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權;2.是否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具有侵害申請人人格權的較大可能性;3.如不及時制止相關行為是否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4.作出禁令是否會造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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