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現一具男屍,經辨認,死者為劉瑞,達永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車場錄像顯示一男子持刀殺死了被害人,但畫面極為模糊,小區某保安向偵查人員證實其巡邏時看見形似劉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後逃走(開庭時該保安已辭職無法聯繫)。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隻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於疏忽,提取時未附筆錄)。偵查人員對現場提取劉四到案後幾次訊問均不認罪,後來交代了殺人的事實並承認系被他人僱傭所為,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了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產公司開發商張文、張武兄弟。偵查終結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認定此案系因開發某地塊利益之爭,張文、張武僱傭社會人員劉四殺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張氏兄弟、劉四同時翻供,稱偵查中受到嚴重刑訊,不得不按辦案人員意思供認,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證的證據或線索,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公訴人指控定罪的證據有:①小區錄像;②小區保安的證言;③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鑑定;⑤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三被告對以上證據均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罪。
問題:
1.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並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
2.請結合本案,談談對《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一部署的認識。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鑑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與犯罪嫌疑人劉四的血型一致。
一、參考答案。
1.(1)證據分析。
證據1小區錄像:小區錄像只能證明有人殺人,但不能證明是劉四所為。
證據2小區保安的證言:小區保安是重要的目擊證人,但其證言內容含糊,不能肯定是劉四殺人,且被告方提出異議後,證人沒有出庭作證,證言無法查證屬實,故保安的證言不能用作定罪的證據。
證據3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手套、刮刀屬於案件的物證,在勘驗中提取,未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4abo血型鑑定:abo血型鑑定是一種只能否定不能肯定的同一認定方法,由於同種血型的人很多,血型相同不代表一定是被告人的,但如果與被告人的血型不一致,則一定不是被告人,所以20世紀80年代以後血型鑑定一律採用dna鑑定方法。故該證據不能證明現場的血跡就是劉四的。
證據5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
第一,對待口供,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被告人庭審中翻供,要審查是否有合理說明原因或辯解與全案證據是否矛盾。
第二,本案被告先供後翻,稱翻供系刑訴所致,但沒有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沒有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證據材料,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如果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可以依職權進行法庭調查。
第三,共同犯罪人檢舉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內容,不是證人證言,所以,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間不能互為證人證言。
(2)結論。
綜合本案全案證據,有的模糊不清,有的喪失證據資格,有的前後變化較大,證據本身的真實性無法查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相互矛盾,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得出劉四及張氏兄弟共同策劃實施殺人排他性的唯一結論,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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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並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
2.請結合本案,談談對《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一部署的認識。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鑑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與犯罪嫌疑人劉四的血型一致。
一、參考答案。
1.(1)證據分析。
證據1小區錄像:小區錄像只能證明有人殺人,但不能證明是劉四所為。
證據2小區保安的證言:小區保安是重要的目擊證人,但其證言內容含糊,不能肯定是劉四殺人,且被告方提出異議後,證人沒有出庭作證,證言無法查證屬實,故保安的證言不能用作定罪的證據。
證據3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手套、刮刀屬於案件的物證,在勘驗中提取,未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4abo血型鑑定:abo血型鑑定是一種只能否定不能肯定的同一認定方法,由於同種血型的人很多,血型相同不代表一定是被告人的,但如果與被告人的血型不一致,則一定不是被告人,所以20世紀80年代以後血型鑑定一律採用dna鑑定方法。故該證據不能證明現場的血跡就是劉四的。
證據5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
第一,對待口供,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被告人庭審中翻供,要審查是否有合理說明原因或辯解與全案證據是否矛盾。
第二,本案被告先供後翻,稱翻供系刑訴所致,但沒有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沒有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證據材料,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如果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可以依職權進行法庭調查。
第三,共同犯罪人檢舉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內容,不是證人證言,所以,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間不能互為證人證言。
(2)結論。
綜合本案全案證據,有的模糊不清,有的喪失證據資格,有的前後變化較大,證據本身的真實性無法查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相互矛盾,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得出劉四及張氏兄弟共同策劃實施殺人排他性的唯一結論,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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