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出資人在公司成立時出了資,但名字沒有記載於股東名冊,也沒有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甚至連股權證明書上也是記載不詳。出資證明記載不詳,能否確認股東資格?很多人對此會有所疑問,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情簡介:出資證明記載不詳,能否確認股東資格
2011年5月12日,王某、周某各出資300萬設立a物業公司,雙方各占股50%。後由於公司業務擴張資金短缺,a物業公司接受張某投資入股,2013年4月12日,張某向a物業公司交付了投資款100萬元,約定占股20%。2013年4月30日,股權憑證印刷完畢,a物業公司向張某開具了正式《股權證明》和《收據》,但股權證明上姓名欄處空白。2014年3月,王某轉讓其所持股權至趙某名下,但未只會曹某,曹某認為自己身為公司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王某未承認其股東身份。2014年月,張某手持《收據》,狀告a物業公司,請求法院確認他的股東身份及20%的持股比例,要求將把他的名字記載到公司股東名冊,並進行工商登記。
法院意見:確認張某持有a物業公司20%股權
經合議庭審理,確認張某持有a物業公司20%股權,駁回其他請求。
律師說法: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證據上看,張某出資是事實,由於記載不詳,要想達到訴訟目的,關鍵是確認其出資性質,即要想確認其股權,必須證明其出資是為公司成立而繳的出資款,而不是借款或其他性質。根據《收據》及有瑕疵的《股權證明》兩份證據材料分析,儘管在股權證明上未載明張某的姓名,但該瑕疵不足以否定股權證明作為出資證明書的效力。同時,a物業公司出具的收據上載明收款事由雖為「物業公司集資款」,a物業公司既未舉證證明該款是張某為其他用途而交納,也未舉證證明已將集資款返還給了張某。因此,在a物業公司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這兩份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張某已經依法向a物業公司出資,並對a物業公司享有相應比例的股權。
但對於張某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將其記載於a物業公司股東名冊和進行工商登記的請求,由於股權發生了變動,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在股權變動後,張某並不當然的享有股東資格,這一要求取決於現股東協商後的結果。(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案情簡介:出資證明記載不詳,能否確認股東資格
2011年5月12日,王某、周某各出資300萬設立a物業公司,雙方各占股50%。後由於公司業務擴張資金短缺,a物業公司接受張某投資入股,2013年4月12日,張某向a物業公司交付了投資款100萬元,約定占股20%。2013年4月30日,股權憑證印刷完畢,a物業公司向張某開具了正式《股權證明》和《收據》,但股權證明上姓名欄處空白。2014年3月,王某轉讓其所持股權至趙某名下,但未只會曹某,曹某認為自己身為公司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王某未承認其股東身份。2014年月,張某手持《收據》,狀告a物業公司,請求法院確認他的股東身份及20%的持股比例,要求將把他的名字記載到公司股東名冊,並進行工商登記。
法院意見:確認張某持有a物業公司20%股權
經合議庭審理,確認張某持有a物業公司20%股權,駁回其他請求。
律師說法: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證據上看,張某出資是事實,由於記載不詳,要想達到訴訟目的,關鍵是確認其出資性質,即要想確認其股權,必須證明其出資是為公司成立而繳的出資款,而不是借款或其他性質。根據《收據》及有瑕疵的《股權證明》兩份證據材料分析,儘管在股權證明上未載明張某的姓名,但該瑕疵不足以否定股權證明作為出資證明書的效力。同時,a物業公司出具的收據上載明收款事由雖為「物業公司集資款」,a物業公司既未舉證證明該款是張某為其他用途而交納,也未舉證證明已將集資款返還給了張某。因此,在a物業公司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這兩份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張某已經依法向a物業公司出資,並對a物業公司享有相應比例的股權。
但對於張某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將其記載於a物業公司股東名冊和進行工商登記的請求,由於股權發生了變動,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在股權變動後,張某並不當然的享有股東資格,這一要求取決於現股東協商後的結果。(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