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甘肅省武威高速公路管理處系連霍高速古浪隧道的管理人,2016年3月17日,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僱傭劉xx駕駛公司所有的黑m94288重型廂式半挂車途經g30連霍高速公路古浪隧道上行線k190+415米處起火,事故經古浪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認定,火災燒毀長途半挂車1輛,小型貨車20輛,受損小貨車1輛,並造成隧道內壁及部分線路設施受損,無人員傷亡;起火原因為:重型廂式半挂車連續下坡,長時間使用剎車致使剎車片過熱,造成後輪中軸輪胎燃爆,進而蔓延至整車成災。中盛達公司所有的半掛牽引車在財保肇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後高速公路管理處為修復受損隧道,花費土建工程費、土建工程監理費、土建工程設計費、土建工程安全防護費、機電工程設計費、機電工程監理費、機電工程施工費合計5193318元。工程完工後高速公路管理處向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駕駛人及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2016)甘06民初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上訴人向高速公路管理處支付上述費用共計5193318元。判決作出併合法送達後,肇東中盛達公司不服判決而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查清案件事實,依法改判;查明被上訴人損失具體數額,正確劃分事故責任,對上訴人的賠償責任作出公正判決;二審的訴訟費用合理分擔。後本案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代理意見】。
我們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主要爭議焦點為高速公路管理處提起是損害主張證據是否從充分,案件責任應當怎樣劃分。具體而言,包括:(1)高速公路管理處提交的損失類證據是否實際發生;(2)事故發生原因是道路設計缺陷還是駕駛員責任(3)案件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
一、上訴人駕駛員因違反駕駛操作規程致使車輛起火併導致事故發生,造成隧道被燒毀的巨大經濟損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應當就事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上訴人已經當庭舉證了古浪縣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雙方當事人也當庭表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在該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黑m94288重型廂式半挂車連續下坡,長時間使用剎車,致使剎車片過熱,造成挂車右貨輪中軸輪胎燃爆,進而蔓延致整車成災。」。眾所周知,車輛在下坡時,駕駛員應當依據駕駛操作規程減速緩行,並在長距離下坡時合理使用降低車速行駛的機械手段,充分利用低檔行駛保護剎車,而不能在高速行駛途中連續使用剎車制動,這是駕駛的基本規則,也是一個合格駕駛員的基本素質和應當嚴格遵循的駕駛標準,但上訴人僱傭的駕駛員卻違反上述操作規程駕駛,下坡路長期使用剎車片剎車不採取低檔行駛保護剎車,導致剎車片過熱引起火災,應當就隧道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訴人以道路瑕疵提起上訴,請求減輕責任無據證實,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以涉案隧道設計不合理、隧道內應急設施不健全提起上訴屬推卸責任,其上訴不僅無據證實而且不符合客觀實際,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法庭調查中,被上訴人出示了國家交通部就涉案道路的設計批覆、涉案隧道消防設施和火災報警設施的驗收文件,上述證據均證明涉案路段和隧道絲毫不存在設計缺陷及消防設施不合格問題,上訴人提出設計缺陷及消防設施不合格問題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上訴理由當然不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而且被上訴人始終在事發隧道內配置了多種必要的消防應急設施,該部分消防應急設施不但在設計和工程結束後均經合法機構驗收,事故發生時該消防設施均處於有效使用狀態。事故發生後,被答辯人也使用了隧道內消防設備進行滅火,但是終因車輛火勢太大駕駛員逃離現場放棄滅火導致事故發生。所以,上訴人以涉案路段和隧道設計缺陷以及消防設施問題提起上訴不但無據證實,且不符合客觀實際。
三、原審判決經濟損失5193318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案在一審法庭調查中已經舉證了隧道修復的相關批覆,同時也舉證了修復單位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所開出的發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且施工單位也依據合同約定將涉案隧道修復完畢,並開具了稅務發票,被上訴人與修復單位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明確,被上訴人的損失已經固定,因此上訴人在一審出示的發票以及與之相匹配的合同完全能夠作為本案隧道工程實際損失的依據,一審法院依據上述證據判決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5193318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認為發票不能作為確定損失依據的上訴理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隧道已經修復損失已經實際產生的客觀事實相悖,認為被上訴人損失不能確定的上訴理由純屬抵賴,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
【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採納律師代理意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因車輛起火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如何認定;二、高速公路管理處主張的賠償數額如何認定。
關於因車輛起火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如何認定,中盛達公司認為,發生火災的路段在設計、建設過程中存在缺陷,是事故頻發區。且高速公路管理處未對隧道盡到管護的義務,其隧道內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導致火災蔓延,造成重大損失,高速公路管理處和消防單位均負有責任。中盛達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古浪縣公安交通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起火原因認定為:中盛達公司所有的重型廂式半挂車,因連續下坡長時間使用剎車導致掛剎車片過熱,造成挂車後輪中軸輪胎燃爆,進而蔓延致整車成災,中盛達公司僱傭人員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第二、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路段及隧道在建設前取得了交通運輸部及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設計方案的批覆,符合行業規範和法律規定,該路段建成後,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中盛達公司主張該路段設計存在缺陷,無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第三、從火災發生後中盛達公司的駕駛員使用了隧道內的滅火器進行滅火等事實行為來看,無法證明火災系高速公路管理處管護不當造成,中盛達公司上訴中也提到火災發生後,隧道內溫度急劇上升,照明系統破壞,能見度低,隧道內濃煙滾滾,消防部門根據現場情況選擇滅火方案已盡到相關責任,綜上中盛達公司應對車輛起火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甘肅武威高速公路管理處主張的賠償數額如何認定。高速公路管理處在二審期間補充提交的第三組證據包括:維修項目施工合同、費用報銷單、工程進度表、材料、計量等相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路段火災發生後,為修復該路段產生土建工程施工費2436516元、土建工程監理費72616元、土建工程設計費315868元、土建工程安全防護費468100元、花費機電工程設計費108586元、機電工程監理費24130元、機電工程施工費1767502元的確定性,且本案中亦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能夠需要扣除設備的殘值費用,故一審法院認定因中盛達公司車輛起火對高速公路管理處應獲得賠償數額確定為5193318元並無不當。
綜上,中盛達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一、現有證據是否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甘肅省武威高速公路管理處損失是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代理人在二審法院訴訟期間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第三組證據,包括維修項目施工合同、費用報銷單、工程進度表、材料、計量等相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路段火災發生後,為修復該路段產生土建工程施工費2436516元、土建工程監理費72616元、土建工程設計費315868元、土建工程安全防護費468100元、花費機電工程設計費108586元、機電工程監理費24130元、機電工程施工費1767502元。上述證據均系實際產生的證據原件,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符合證據規定,且對上述證據,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中已質證,認為屬有效證據,當然應當作為人民法院的定案依據。
二、被上訴人甘肅省高速公路管理處是否對道路存在管理缺失和設計缺陷。
二審法庭調查期間,被上訴人高速公路管理處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不但在隧道內已經設置了全部應當設置的必要安全設施,且在路上上始終設置了相關提示,要求駕駛人員低檔行駛,不得連續使用剎車,但上訴人僱傭的駕駛員明知上述規定和提示,長時間使用剎車起火後,棄車逃跑,致使隧道蔓延成災難,應當就事故發生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上訴人主張的道路設計缺陷因其無據證實,而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及的相關證據也證明了涉案路段設計及施工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結語和建議】。
本案涵蓋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損害確定和責任承擔兩個主要問題。在法律對部分問題未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如何劃定責任承擔和損失確定這一問題,既關係到法律規定的貫徹,也關係到司法實踐的應用。
機動車交通事故作為最常見、最突出的民事案件之一,其侵權損失和責任承擔主體確定以及責任承擔比例劃分對司法實踐和公眾教育指向作用具有重大影響,但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往往出現對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和適用,尤其是在上述三問題上,容易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在司法實踐的進程中,希望能逐步統一認識。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律師代理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上訴甘肅省武威高速公路管理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