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居住在怒江州蘭坪縣某鄉某村委會小組的和某甲,因家庭糾紛苦惱不已。早年和某甲與妻子董某育有三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和某乙,和某甲40多歲時,董某就一走了之、音信全無,當時和某甲一個人又帶孩子又種莊稼,其中的艱辛只有自己知道,後來同村的鮑某喪夫後便同和某甲共同生活至今。日子雖然困難但也很平靜,但就在2017年初,和某甲出走多年的妻子董某突然回來,打亂了和某甲原本平靜的生活,加之兒子和某乙要將董某接到家中一起居住,引起了家庭矛盾。
一邊是在本村生活多年的和某甲和鮑某,一邊是回歸的母親,和某乙也很難做出決斷,面對這樣複雜的家庭糾紛,鄉調委會三翻五次的到和某乙家做工作,均未能成功化解該糾紛。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和某甲、鮑某、董某三人的關係如何認定?三人的贍養問題又該如何解決。
【調解過程】。
經調查,和某乙是家裡的獨子,姐姐三人都已遠嫁到外地,就近贍養父母的責任也就落在了和某乙的肩上,但和某乙本人卻又遊手好閒,不務正業,聽村民們得知和某乙去年拿到搬遷賠償款後沒有給父親和某甲一分錢,甚至連和某甲的低保也不拿給他,和某甲與鮑某的生活只能維持起當地最低的基本標準。和某甲的妻子董某回來後和某乙便要將其母親董某也接回去一同照顧,但是三個老人一同生活在一個院子難免尷尬,容易產生矛盾,且和某甲也不同意這樣做,於是他們的家庭矛盾進一步升級。
2017年10月24日,在鄉綜治辦、村委會的參加下,鄉調委會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由鄉調委會主任擔任主調解員,在調解員耐心勸導下,幾方當事人都說出了心聲,和某甲說董某在很多年前丟下自己年幼的孩子和幾個尚未成年的女兒,就不告而別,沒有盡到母親的撫養義務。和某乙認為董某是自己的母親,既然回來了就要贍養她,要把董某接回家將三個老人一同照顧。和某甲不阻擋兒子和某乙對董某進行贍養,甚至同意和某乙可以跟董某一同居住,但是要和某甲、鮑某、董某一同生活在一個院子,表示不同意。
基於各方當事人的表述,調解員表示,建議和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申請,明確各自法律關係。至於和某乙要贍養母親董某,是兒女應盡的贍養義務,予以支持。
聽完調解員的分析後,各方當事人都知道自己存在過錯,態度有所緩和。調解員提出,基於和某甲與董某感情破裂,不適合再在一起生活,但又不阻止兒子和某乙對其母親的贍養,可以採取和某乙搬出去單獨和董某居住的方式解決問題,但同時和某乙需對和某甲履行贍養義務。
調解員對和某甲、董某、鮑某進行了教育批評,細緻、耐心的對其宣講了《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讓其各自到相關部門明確法律關係,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方聽取調解員的意見後,情緒緩和了很多,表示願意進一步溝通協商。調解員抓住時機,針對和某甲的低保費以及和某乙如何贍養和某甲的問題再進行了調解,雙方換位思考、互助互諒,最終達成了一致。
【調解結果】。
鄉調委會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促使和某甲與和某乙父子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
1.和某乙與其母親董某搬到新地點共同生活。
2.和某乙每月定時給和某甲送去50斤大米。
3.和某乙將和某甲每月享受的低保費拿給和某甲。
4.如果和某甲生病,和某乙無條件承擔醫藥費並實施照顧義務。
【案例點評】。
本案糾紛所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決,可能激化矛盾,致使老人晚年無法得到應有的贍養,不利於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同時也看出邊遠山區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對婚姻家庭沒有法制觀念。因不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而後因解除同居關係引發的財產糾紛、子女、老人撫養贍養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本案中,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兒子要贍養母親,與其同住,而父親在未辦理離婚手續就與他人同居多年,無法再次接受與某生活在一起,而產生矛盾糾紛。調解員在認真聽取各方陳訴的同時,找准各方爭議點,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通過情、理、法的深入溝通,使其雙方達成一致。實現了在個案調解中進行法治宣傳、法治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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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坪縣和某甲與和某乙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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