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大火的電視劇《歡樂頌2》里,樊勝美和王柏川這一對苦情戀人分分合合,最後還是分了手,壓垮這段戀情的最後一根稻草是購房合同上的名字。在房價普遍高漲的現代社會,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由於剛參加工作不久,經濟能力有限,往往無力獨自承擔買房的支出。在子女結婚時,父母為購房出資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但如果婚姻出現危機,房子的權屬問題也就成了日後糾紛的隱患。在失敗的婚姻里,雙方其實都是受害者。從女方來看,美好的青春已經沒有了,總不能在經濟上再吃虧吧。而從男方看呢?公婆當初之所以把自己的養老錢拿出來給你們買房,是希望小兩口日子長長久久。現在既然要分了,還不趕快把俺們的養老錢吐出來?真的是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苦!
筆者曾代理這樣一件案件。話說小張(女方)和小王(男方)經人介紹相識,兩人通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後互生愛意,在2011年9月15日領了結婚證。老王(小王他爸)在2011年7月25日買了套二手房,付完首付,尚未辦理房產登記。老王看著兒子的婚姻大事終於有了著落,心裡也是樂開了花。婚姻大事一辦完,到了10月份辦理房產登記的時候,就寫上了小兩口的名字。
但好花不常開,好景不長在。這小日子過了沒兩年,小張和小王在日常的柴米油鹽中又漸漸鬧起了矛盾,感情漸漸破裂。2013年5月,小王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後來撤訴了。兩個月後小張又提起了訴訟,法院判了不離。就在這當子工夫,小張收到了法院的一紙訴訟,原來是老王要求小張和小王還錢來了。這不明擺著呢嗎?當初在房產證寫上你的名字是因為你是我的兒媳,現在你們小兩口既然要離婚了,還想要拿走一半房產,可別想這樣的好事。
於是,老王拿出了購房合同、收條、借條等一大堆證據,證明當初的購房款是借給兒子、兒媳的。但拿起借條一看:出具的日期是2013年5月!據老王講,原先在2011年9月18日打的那張借條丟了,於是就要小王重新補了一張。但2013年5月小王正跟小張打著離婚官司呢!這明顯是男方眼看婚姻出現裂痕,房產面臨分割,臨時補的嘛。那這張借條的證明力行嗎?有人說,「現在的借條雖然是老王和小王在離婚訴訟期間後補的,但沒關係啊,小王作為借款人承認這筆債務就行,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關於借貸還是贈與。
購房首付款確實是由老王出資的,小張對此也不否認。現老王聲稱該出資是借款,就需要就其基於與小張、小王夫婦借貸的合意支付購房款承擔舉證責任。而由於老王和小王是父子關係,且小王在曾三次向法院提起與小張的離婚訴訟,說明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存在感情危機,那麼老王與小王在訴訟中關於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陳述以及借條的證明力存在重大瑕疵。老王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是在出資當時。而在出資的當時(2011年8月5日),小張和小王還沒領證吶,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顯然不能成立。即使按照老王的說法,遺失的借條形成時間是2011年9月18日,那也要證明在9月18日雙方達成了借貸合意。
1.所有的原件都沒遺失,為什麼唯獨借條遺失?
3.老王陳述借條是2011年9月18日出具借條,此時是小張與小王結婚登記的第三天。當時為什麼不要小張在借條上簽名?
5.在一審庭審中,老王提供了購房合同、收條、借條等原件,且均承認是其保管,如果雙方系借貸關係的話,既然小王出具了借條,購房款的收條為什麼仍在老王處?
通過這些違反常理的行為,我們可以推斷,9月18日的借條根本就不存在,完全是事後捏造。
最終,再審法院判定:老王與小張、小王夫婦之間借貸有重大瑕疵!不能確定老王與小王、小張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結論最終是定了,至於老王說的「即使是贈與,我也是單方贈與,就送給我兒子一個人的。」這樣的說法能成立嗎?
二、該房產能作為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嗎?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有人說,「那不明顯是婚前嗎?老王付款買房的時候他們兩還不沒領證嗎?」話可不能這麼說,得要看在法律上對婚前和婚後房產怎麼界定。婚前或婚後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2)「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日。本案中,房子是在2011年的10月才辦理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領證之後。因此應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婚後出資。即,在老王沒有明確表示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引發的爭議在離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漸增多。為避免日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對出資款到底歸兒女一方或雙方,父母最好能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同時有朋友或律師等第三人見證或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如果小兩口都能接受的話,也可以考慮雙方採取婚前或婚後財產約定的方式對此問題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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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為兒子結婚購房出資,是借貸還是贈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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