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xx日xx時xx分許,滬e-xxxxx福田牌中型廂式貨車(以下簡稱甲車)與一輛未懸掛號牌不知廠牌的26英寸自行車(以下簡稱乙車)在上海市普陀區交通路、真華路路口處發生交通事故。
事發時,甲車由東向西行駛到上述事發路口實施右轉彎過程中,適遇攜乙車在機動車道上由北向南逆行的李某,雙方碰撞後,致使乙車當事人李某當場死亡,甲、乙兩車受損。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雙方對李某事發時的交通行為方式(騎行還是推行乙車)存在異議,為對事故真相進行真實還原,查明事故真實情況,確保事故處理的公平公正,上海市普陀區交警支隊委託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事發時李某的交通行為方式進行司法鑑定。
【鑑定過程】。
(一)鑑定依據。
參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痕跡物證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鑑定》及sj/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有關條款及檢驗方法,對被鑑定的甲乙兩車的痕跡進行檢驗,並結合提供材料,對委託事項進行鑑定。
(二)甲車檢驗所見。
車輛識別代號為lvbv4jbbxxxxxxxxx。前圍以距地高101cm、距其左邊緣43cm處為中心見33cm×20cm凹陷變形,伴碰擦痕跡。車輛正面距地高89cm~93cm、距車左端44cm~49cm範圍見斜向刮擦痕跡,表層紅色塗層呈減層,局部粘附黑色物質。前保險槓距地高33cm~64cm、距其左端20cm~96cm範圍見刮擦痕跡,其中局部為斜向黑色條紋狀疑似輪胎印痕。前保險槓距地高33cm~39cm、距其左端14cm~31cm範圍見條狀刮擦痕跡。前保險槓左轉角距地高37cm~56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黑色、銀色物質。左前輪外側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
(三)乙車檢驗所見。
未檢見車架鋼印號。右車把向左後方彎折變形。前叉扭曲變形,其右部與前軸脫開。前叉左部向右彎折變形,其距地高32cm~53cm範圍見刮擦痕跡,表層銀色塗層呈減層,局部粘附黑色物質。前輪扭曲變形。前網籃局部變形。鏈條脫位。前輪左側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左車把距地高(未修正)77cm~79cm範圍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車輛右側檢見倒地挫劃痕跡。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所見。
道路交通現場圖示:事故現場為一處路口,干瀝青路面。甲車頭北尾南位於事故現場,甲車北側路面見一灘0.3m×0.2m血跡,該血跡距甲車右前輪3.8m。現場照片示:乙車位於甲車左前部下側,甲車左前部相鄰路面見散落物。乙車當事頭北腳南倒臥於甲車北側相鄰路面。
(五)李某屍表檢驗鑑定意見書摘錄。
屍長160cm。發已剃除。雙側眼瞼皮膚青紫(左側為著),鼻腔及右口角見血漬。右側頂枕部見5cm×5cm頭皮擦挫傷,左側額顳頂枕部見長35cm已縫合「u」形手術切口,其內捫及顱骨缺如,左眉弓上方見2cm×1cm皮膚擦傷。左上臂上段前側見2cm×2cm皮膚青紫,左上臂中段外後側及左肘部伸側見散在片狀皮膚青紫;左膝部內下方見4cm×3cm皮膚青紫,左小腿下段前內側見8cm×5cm皮膚青紫伴1.5cm×1cm皮膚擦傷,左內踝見0.5cm×0.5cm皮膚擦傷。右上臂上段前側見3cm×1cm皮膚青紫,右手背見散在片狀皮膚暗紅色變;右大腿中、下段內側見15cm×10cm皮膚青紫。
【分析說明】。
根據甲乙兩車所檢見的痕跡,結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情況分析,符合甲車左前部與乙車左側相碰撞形成的特徵。
根據乙車的損壞情況,結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所示及乙車當事人李某屍表檢驗鑑定意見書中對其身體左側及左下肢的損傷情況的描述情況綜合分析,符合李某事發時呈騎跨乙車姿態與甲車相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徵。
【鑑定意見】。
滬e-xxxxx福田牌中型廂式貨車左前部與未見懸掛號牌不知廠牌26英寸兩輪自行車左側發生過碰撞可以成立。李某事發時呈騎跨該兩輪自行車姿態與滬e-xxxxx福田牌中型廂式貨車相碰撞可以形成該事故特徵。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交通事故碰撞形態及交通行為方式進行痕跡鑑定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