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路人,配送平台是否需要擔責?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外賣小哥撞傷路人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法院最終判決外賣小哥和配送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2019年12月的一天,外賣小哥王某在接到某配送平台公司分配的任務訂單後,像往常一樣匆匆出門送餐,誰知出門後不久便撞上橫穿馬路的行人楊某。交警認定王某駕駛電動車車速過快,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違反規定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楊某受傷送醫後住院34天,共花費醫療費4萬餘元,經鑑定構成八級傷,護理期限(含住院)擬為3個月,營養期限擬為3個月。
事故發生後,楊某與王某、某配送平台公司和某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王某認為,行駛過程中其車速過快確實存在一定的責任,但目的是為了儘快完成平台分配的訂單任務。這起交通事故是其在執行平台工作任務時發生的,所以責任應該由平台承擔。
配送平台認為,雖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發生,但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王某車速過快和楊某橫穿馬路,與平台並無關係,且平台也從未和王某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及僱傭合同,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因賠償問題一直商榷不下,楊某將王某、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索賠16萬餘元。
經調查,王某經註冊成為某配送平台外賣配送員,在完成配送訂單指定的配送任務後由平台支付相應報酬。註冊當天,該配送平台公司為王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責任保險,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險限額為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配送平台為王某投保的保險中明確承保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每次事故賠付比例為80%。該配送平台與王某構成僱傭關係,在責任保險賠付後不足部分應由該配送平台對外賠償。但因王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故應與該配送平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楊某7萬餘元,配送平台公司和王某在保險賠償外,仍需連帶賠償楊某2萬餘元。
■法官說法■。
外賣小哥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楊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依法有權請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交警認定,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因此,王某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依據交警認定,本案中,楊某違反規定橫穿道路,負事故次要責任。楊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所以法院酌定由王某按照60%的比例賠償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配送平台和外賣小哥構成僱傭關係。
本案中,王某雖沒有與該配送平台公司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但其對外是以平台網上訂餐配送名義為客戶提供服務,且在提供配送服務時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約束,同時報酬由平台發放,所以無論王某是否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在其接受平台配送訂單指定的配送任務後,事實上已經與該配送平台公司之間建立了僱傭關係。
外賣小哥與配送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本次事故發生於王某前往通過配送平台獲得的配送訂單指定的商家途中,王某作為配送平台公司的雇員,在執行外賣配送這一僱傭活動中撞傷行人,基於僱傭關係,作為僱主的配送平台公司需要對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故應與該配送平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平台公司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王某進行追償。
■法官提醒■。
根據交警部門的數據顯示,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類的案件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六成以上。而外賣小哥與送餐時間賽跑的騎行方式,讓他們處於非機動車駕駛中的高危狀態,「超速」運轉的他們遭遇交通事故的數量急劇上升。
在實踐中,因外賣小哥與配送平台之間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在此仍需提醒外賣小哥,騎行送餐時應遵守交規、謹慎行駛,對他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切莫因小失大,因快生恨。同時各配送平台也應規範用工,加強對騎手的管理培訓及安全知識教育,承擔起相應的平台責任,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運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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