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摩托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近日,安徽省蕭縣一56歲男子醉酒駕駛摩托車被交警查獲後,經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該男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2018年5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馬某酒後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蕭縣教育路與龍山路交匯處,被蕭縣交通警察大隊外環中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檢測儀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mg/100ml。後經安徽公信司法鑑定所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8mg/100ml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馬某經蕭縣交通警察大隊民警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且當庭認罪,具有悔罪表現,可予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馬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法律規定,蕭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據此可看出,摩托車也屬於機動車範疇,因此醉酒駕駛摩托車也構成危險駕駛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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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駕駛摩托車獲刑二月並罰一千元[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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