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商貿公司員工,曾長期採購員,代表某商貿公司與乙家電生產廠家進行購銷家電活動。某日,王某因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被某商貿公司開除。但是,某商貿公司並未收回給王某開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王某憑此介紹信以商貿公司的名義又與乙家電生產廠家簽訂了10萬元的家電購買合同,並約定在交貨後一個月內付款。乙家電生產廠家在與王某簽訂合同時,並未得知王某已被開除一事。乙家電生產廠家在向王某交貨一個月後,王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電生產廠家於是向某商貿公司要求支付10萬元貨款,某商貿公司以王某已被開除與其無關為由拒絕支付,雙方發生爭執。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王某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2)某商貿公司是否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
5.答:(1)王某的行為屬於表見代理《民法典》第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王某被商貿公司開除後,實際上代理權已經終止,但商貿公司卻並未收回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也未通知乙家電生產廠家。乙廠家在善意無過失的情況下與王某簽訂了合同,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屬於表見代理。
(2)商貿公司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與相對人間產生法律效力,本人應受合同效力的約束。因此,商貿公司應承擔向乙家電生產廠家支付10萬元貨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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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代理 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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