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把握好「虛假信息」的範圍界限
構成本罪,還需要行為人編造或傳播的是「虛假信息」。因此,並非發表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相關的任何網絡言論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筆者認為,如何正確區分正當言論與虛假信息的邊界,也是正確適用本罪名的重要條件。具體來看,判斷是否屬於「虛假信息」應當包含兩個核心的因素:
其一,該信息不具有真實性。如何認定該信息具有真實性,特別是針對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相關的內容,有些還涉及到專業的知識,普通民眾由於欠缺相關的專業知識背景,一時半會也難以對其作出妥當判斷。對此,筆者認為,應當站在事後的角度,通過科學的方法,以一切客觀存在的事實作為判斷立場較為妥當。因此,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這樣一種情形,如限於專業知識的滯後性,某些專家人員針對該現象率先發表的險情、疫情、災情等言論,在當時看來較為荒謬,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科學研究後,證實了其具有真實性,那麼就不應當再將其視為「虛假信息」。
其二,該信息是否屬於可被允許的錯誤類型。眾所周知,「法不強人所難」,作為刑法也不應強迫任何人從事社會活動都應排除一切風險。例如,針對某些特定的險情、疫情、災情等情況,在實踐中往往處理難度較大,可能會存在前後發表的處理方案迥異,而又不得不進一步進行修正和完善,那麼站在事後的角度進行判斷,較早發表的信息是否也應屬於「虛假」的範疇呢?但是筆者認為,既然屬於科學研究,就會存在出錯的可能,這種錯誤應當是社會所允許的範圍,因此,就算在某些地方存在失實,也不應當作為「虛假信息」進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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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本罪,還需要行為人編造或傳播的是「虛假信息」。因此,並非發表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相關的任何網絡言論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筆者認為,如何正確區分正當言論與虛假信息的邊界,也是正確適用本罪名的重要條件。具體來看,判斷是否屬於「虛假信息」應當包含兩個核心的因素:
其一,該信息不具有真實性。如何認定該信息具有真實性,特別是針對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相關的內容,有些還涉及到專業的知識,普通民眾由於欠缺相關的專業知識背景,一時半會也難以對其作出妥當判斷。對此,筆者認為,應當站在事後的角度,通過科學的方法,以一切客觀存在的事實作為判斷立場較為妥當。因此,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這樣一種情形,如限於專業知識的滯後性,某些專家人員針對該現象率先發表的險情、疫情、災情等言論,在當時看來較為荒謬,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科學研究後,證實了其具有真實性,那麼就不應當再將其視為「虛假信息」。
其二,該信息是否屬於可被允許的錯誤類型。眾所周知,「法不強人所難」,作為刑法也不應強迫任何人從事社會活動都應排除一切風險。例如,針對某些特定的險情、疫情、災情等情況,在實踐中往往處理難度較大,可能會存在前後發表的處理方案迥異,而又不得不進一步進行修正和完善,那麼站在事後的角度進行判斷,較早發表的信息是否也應屬於「虛假」的範疇呢?但是筆者認為,既然屬於科學研究,就會存在出錯的可能,這種錯誤應當是社會所允許的範圍,因此,就算在某些地方存在失實,也不應當作為「虛假信息」進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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