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的特點及當事人的心態把握
(一)民事案件的特點
為什麼要強調民事案件的特點呢?因為只有深刻了解了民事案件的這些個特點,才能真正體會到我們為什麼要採用接下來的方式和方法來審理這些案件。審理民事案件,首先要了解我們民事案件有什麼特點,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有些什麼樣的心態?
民事審判與商事審判、刑事審判比有著突出的親民、便民、保民的特殊使命,可以說民事審判與人民群眾的利益直接相關,民事審判與黨的群眾工作密不可分,是司法審判的群眾路線群眾工作的集中表現。
1、民事案件事關國計民生
是法院審判工作的主要部分,占到了法院整個審判工作的最大比重。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物權析產等案件,近年來民間借貸、交通事故賠償、醫療損害賠償、房屋買賣或租賃糾紛、物業服務糾紛等都呈急劇增長的態勢。而這些糾紛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是我們作為自然人均是無法避免的,所以說民事審判與人民群眾的利益休戚相關,事關國計民生。
2、糾紛對象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
這個特點是民事訴訟的特點所決定,從訴訟主體來看,民事審判連接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從訴訟發生的原因來看,一般都是日常的生活、消費矛盾所致;從訴訟的過程發展來看,一般到法院來訴訟的案件都是無法通過基層組織協調協商解決的矛盾。因此,無論從主體及內容看,民事審判所涉糾紛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為什麼要強調這一點呢?或許有人會認為是不是過時了,老掉牙了?我認為雖然這個提法比較陳舊,但陳舊不一定是陳腐,也可能是經典。強調糾紛對象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就是告訴我們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要本著舒緩矛盾、解決糾紛的理念,儘可能將矛盾在訴訟過程中切實予以化解?
3、矛盾尖銳、容易激化
由於民事審判所涉糾紛一般都是事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一個糾紛背後往往會牽涉很多的法律關係,動一發而牽全身,一旦處置不當,可能會引起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特別是一些群體性糾紛,如勞資糾紛、物業糾紛、拆遷安置合同糾紛等等,一個處理不當不但引發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嚴重時更會衝擊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這就需要我們投入極大的精力來鈍化矛盾而不是一判了之。
(二)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心態
1、重體驗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多數都是老百姓,普遍比較相信自己的感覺,看重自己的親身體驗。法官的人格魅力、親和力在處理民事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
我很清楚的記得幾年前我們無錫法院調解經驗交流座談時有一個法官說到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已經矛盾激化,法院反覆處理了5年多的貨款糾紛,由於一杯熱茶的感動,當事人出於法官對其尊重,願意無條件信任法官,寧願自己吃虧也要協助法官對案件調解完畢。這個一杯熱茶的故事講的是這個權利人從幾百里之外的外地趕到主審法官所在的法庭,當天還下著雨,法官看到當事人渾身濕透,十分狼狽,於是馬上倒上一杯熱茶親手捧到當事人手裡,並輕聲的告訴當事人「不要著急,喝一杯茶暖暖身體、定定神再說」。就這麼一杯茶、一句話,把這名當事人給感動了,他當場表態,法官這麼有人情味,肯定會對當事人負責,法官提的調解方案,他一概接受。於是在該名法官的耐心分析下很爽快的作了讓步,一個拖了多年的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但是,我們也有些法官很不注意細節,對當事人的態度不耐煩,讓當事人有了很大的牴觸情緒,於是無論你法官做的對與錯,說的好與壞,一律反對,對法官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帶著有色眼鏡,對法官作出的任何裁決都上訴、申訴甚至上訪。這樣的案件審理效果可想而知。
2、重實效
一攬子解決涉訴的全部問題是當事人的主要目標,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會也沒有水平來區分什麼法律關係,來講究一一對應的權利義務。他的訴訟目的就是不管任何法律關係,將所有需要告的需要解決的一併告到法院,請法官來一攬子幫忙處理完畢。這時候,我們就要仔細區分,甄別出哪些法律關係屬於民事訴訟的審理範圍,哪些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審理範圍,屬於民事訴訟審理範圍的,儘量合併審理;無法合併審理或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範疇的,明確告知當事人恰當的權利主張途徑。
3、低成本
老百姓辦事情當然希望越快越省事越省錢越好。很多當事人權利意識不強,成本意識倒是很高。這就要求我們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儘量考慮節約當事人的成本,這個成本不僅僅是訴訟支出,也包括節約當事人的時間,訴訟指導要儘可能的全面,做到不折騰當事人。
4、愛面子
多數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自然人,作為個人尤其在意別人的評價,特別是在意法官對他的評價。如果法官對當事人態度不好,特別是經常批評,貶低,很可能會使得當事人產生逆反心理。因此,對特別愛面子的當事人不妨可以給他戴戴高帽子,讓他積極地面對訴訟,從而便利案件的審理或調解。
民事案件無小事。一個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或激化矛盾,甚至引火燒身。因此,圓滿地審理好民事案件就需要儘可能地了解當事人的心態,體會當事人的困境,理解當事人的訴請
二、民事案件審理的方法、方式
(一)案件審理的方法
民事案件往往很複雜,事實線索繁多、真偽難辨,特別是在誠信缺失的今天,案件的審理經常因為當事人訴訟不誠信(比如明明持有證據而不提供,明明參與整個過程而稱不知道等)而陷入事實認定的困難。這時候,法官就需要最大限度地查明事實,還原案件真相。所以有人說民事法官不僅要會辦案,更要會偵查。這句話一點兒都不誇張,不會偵查,民事案件的審理肯定是流於形式,也無法真正解決當事人的糾紛、化解矛盾。下面我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來談談我們查明案件事實的幾個重要方法:
1、突破法
突破法就是法官利用各種有效途徑及手段迫使當事人正面應對案件事實,從而將案件的癥結攻破。對各種各樣的證據去偽存真是確定證據使用價值的重要前提是認識案件事實的依據,與當事人的利益有重大關係。在民事案件中會出現很多為訴訟人為製造的證據,主要集中在離婚案件、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之中。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往往原、被告的親戚會拿來一大堆的借條,這些借條很多都是起訴前後補寫的,有的乾脆就是虛假債務而偽造的。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我們現在的法官很聰明,一旦審理離婚案件可能涉及到借貸案件,就以借貸糾紛涉及第三人為由另案解決,忽略了對借貸關係真偽的審查,對提供為證的當事人也沒有及時制止或制裁。在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也比較多,往往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惡意串通而達到轉移資產的目的。
在當事人拿來一些明顯存在問題的所謂借條的時候,我們第一時間不是去訓斥當事人,不要去觸及這個真偽問題,而是要冷靜下來,好好地設計接下來的審理思路。首先,應該以比較平和的心態接待當事人。設計一些關鍵的問題或細節詢問,通過將債權人債務人一起當面對質或分開單獨調查等方式開展審理。其中,借貸案件中設計的問題細節越多越好,如:
(1)借款的事由,這裡就涉及到債務人及債權人各自的借款事由或出借事由,看看是不是矛盾,與法官掌握的借款及當事人的背景相互印證,看看究竟誰說謊的可能性大一些。
(2)借款時間,借款的時間並不是機械的問幾點幾分,而是一開始先確定一下大致在什麼月份的哪一天,具體時間則是早上或是中午或是晚上,等?
(3)借款地點,譬如單位、家裡或者其他地點。根據借款的地點亦可以繼續設計相關借款的細節問題。
(4)如果是現金交付的,則現金的面額大小。根據面額及交付的數量再行設計相關交付的細節事實等。
(5)款項的來源。包括錢是從哪裡取出,從哪裡湊齊,又是如何存放的,等等。
即便是比較精明的當事人也不會做到與其他共同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或其他證人在這些細節方面事先一一對好口供。以前遇到過當事人說借款時間有的說早上,有的說晚上。有的說是銀行取出來的,但是去銀行查了之後並沒有取款記錄。一旦屬於同一方的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或與證人之間的陳述發生明顯矛盾,則可以直接正面突破,要求當事人據實陳述,進而通過突破法對虛假陳述進行排除。
2、注重細節法
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不要放過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所有證據的任何細節,往往是一些看起來很不起眼的細節決定了我們判定證據真偽和案件主要事實的關鍵。這裡,有三個我親自辦理案件的小故事與大家分享:
(1)通過電話號碼升位時間巧斷遺囑真假
這是一個案由是繼承糾紛的案件,在審理時當事人拿出來一張遺囑,該遺囑無論是抬頭、內容、落款以及日期都符合法律規定,於是一審判決遺囑有效,並按照遺囑內容進行遺產分配。其中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從來沒有聽說過存在遺囑的事情,而且從被繼承人的一貫行為推測一般也不會存在遺囑,因此,便以遺囑是偽造上訴到中院。我在審理中仔細看這份遺囑,遺囑的載體是一張某廠批量印刷的便簽紙,那時候的便簽紙的最後一行往往會有印刷單位和電話號碼。憑著記憶中的印象,發現紙上所載的電話號碼已經是7位數了,而根據立遺囑的落款日期,當時無錫地區的電話號碼還是6位數,並沒有升位。於是,便到電信局調查,果然,無錫地區電話號碼升級到7位數是在落款日期之後的第三年。
這時,我心裡就有底了,於是找當事人來談話。首先要固定一些關鍵的陳述,比如遺囑過程、落款時間的準確性等問題。我就讓當事人把寫遺囑的過程仔細說一遍。問他,是否是當天寫的?回答是落款日期的當天寫的。而且,被繼承人立遺囑的全過程其就在旁邊。我一再要求其明確是否屬實,其堅稱屬實。這時我就拿出信紙給他看電話號碼的位數,並把電信局的結論一併給他看,他當場就說不出話來了。最後,這個案件作了改判,對當事人提供偽證也作了嚴肅處理。
(2)通過紙張印刷日期明辨收條真假
在一起房屋確權糾紛中,因造房引發了兒子與父母的矛盾。雙方均拿出來一些造房的證據,主要是工程款的收條。這些證據當中有很多是以前的信紙,而這些信紙上有的都在最後一行中印刷了一組固定的數字,字體很小,我記得是「971」的字樣。我當時就懷疑是否是造紙廠統一編號,指的是紙張出廠的日期。於是我根據這些信紙上末尾標註,確定了印刷廠家,通過查詢該廠的電話號碼問到了該組數字的真實含義。
果然不出所料,確實是該批紙張在印刷廠的出廠日期,「971」代表著97年1月出廠。這時,我就初步判定這些紙張上的所謂收條有可能當事人為了訴訟作假或者是確有款項交付但因未保留證據而事後要求施工人事後補寫的。這時,我心裡就有底了,同樣,找當事人來談話。首先要固定一些關鍵的陳述,比如收條的出具過程、落款時間的準確性等問題。果然,詢問下來我直接拿出印刷廠的說明,當事人當即承認事後偽造證據,並具結悔過,案件也得以圓滿解決。
(3)發現複印件簽名與其他合同完全重合判定對賬真偽
這是一個買賣合同貨款糾紛,原告起訴被告歸還貨款,被告則主張雙方已經經過對賬,結欠的款項已經結清,並提供了一張對賬單複印件,在這張複印件上有原告老闆的簽名。當時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還沒有出台,對複印件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如何使用存在較大的爭論。原告老闆確認了該份複印件上的簽名應該是其所簽,但是也明確從來沒有對案件所涉的貨款進行過這種形式的對賬。被告則稱雙方進行了對賬,該對賬單的原件在原告處,被告當時進行了複印,所以僅有複印件為證。後來一審判決採信了被告的抗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上訴到中院,我詢問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是否另外還有經濟交往,還有沒有簽訂其他的合同。他說確實有其他交易和合同的,我就讓他把合同都拿來。經過仔細比對,發現有一張合同原件上的簽名與爭議的對賬單複印件上的簽名十分相似。由於當時的紙張都是16k,複印也沒有縮放的功能,並不需要通過專門的鑑定機構,十分好對比。我就把該份合同原件和對賬單複印件的簽名重疊在一起,用手電一照,發現簽名完全重合。由於每個人的每次簽名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存在一致按照科學常識就可以推定複印件上的簽名系從該份合同原件上完整套印過來。最後,當事人承認確實提供了偽證。這個案件二審改判,提供偽證的當事人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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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的特點
為什麼要強調民事案件的特點呢?因為只有深刻了解了民事案件的這些個特點,才能真正體會到我們為什麼要採用接下來的方式和方法來審理這些案件。審理民事案件,首先要了解我們民事案件有什麼特點,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有些什麼樣的心態?
民事審判與商事審判、刑事審判比有著突出的親民、便民、保民的特殊使命,可以說民事審判與人民群眾的利益直接相關,民事審判與黨的群眾工作密不可分,是司法審判的群眾路線群眾工作的集中表現。
1、民事案件事關國計民生
是法院審判工作的主要部分,占到了法院整個審判工作的最大比重。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物權析產等案件,近年來民間借貸、交通事故賠償、醫療損害賠償、房屋買賣或租賃糾紛、物業服務糾紛等都呈急劇增長的態勢。而這些糾紛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是我們作為自然人均是無法避免的,所以說民事審判與人民群眾的利益休戚相關,事關國計民生。
2、糾紛對象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
這個特點是民事訴訟的特點所決定,從訴訟主體來看,民事審判連接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從訴訟發生的原因來看,一般都是日常的生活、消費矛盾所致;從訴訟的過程發展來看,一般到法院來訴訟的案件都是無法通過基層組織協調協商解決的矛盾。因此,無論從主體及內容看,民事審判所涉糾紛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為什麼要強調這一點呢?或許有人會認為是不是過時了,老掉牙了?我認為雖然這個提法比較陳舊,但陳舊不一定是陳腐,也可能是經典。強調糾紛對象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就是告訴我們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要本著舒緩矛盾、解決糾紛的理念,儘可能將矛盾在訴訟過程中切實予以化解?
3、矛盾尖銳、容易激化
由於民事審判所涉糾紛一般都是事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一個糾紛背後往往會牽涉很多的法律關係,動一發而牽全身,一旦處置不當,可能會引起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特別是一些群體性糾紛,如勞資糾紛、物業糾紛、拆遷安置合同糾紛等等,一個處理不當不但引發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嚴重時更會衝擊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這就需要我們投入極大的精力來鈍化矛盾而不是一判了之。
(二)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心態
1、重體驗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多數都是老百姓,普遍比較相信自己的感覺,看重自己的親身體驗。法官的人格魅力、親和力在處理民事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
我很清楚的記得幾年前我們無錫法院調解經驗交流座談時有一個法官說到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已經矛盾激化,法院反覆處理了5年多的貨款糾紛,由於一杯熱茶的感動,當事人出於法官對其尊重,願意無條件信任法官,寧願自己吃虧也要協助法官對案件調解完畢。這個一杯熱茶的故事講的是這個權利人從幾百里之外的外地趕到主審法官所在的法庭,當天還下著雨,法官看到當事人渾身濕透,十分狼狽,於是馬上倒上一杯熱茶親手捧到當事人手裡,並輕聲的告訴當事人「不要著急,喝一杯茶暖暖身體、定定神再說」。就這麼一杯茶、一句話,把這名當事人給感動了,他當場表態,法官這麼有人情味,肯定會對當事人負責,法官提的調解方案,他一概接受。於是在該名法官的耐心分析下很爽快的作了讓步,一個拖了多年的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但是,我們也有些法官很不注意細節,對當事人的態度不耐煩,讓當事人有了很大的牴觸情緒,於是無論你法官做的對與錯,說的好與壞,一律反對,對法官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帶著有色眼鏡,對法官作出的任何裁決都上訴、申訴甚至上訪。這樣的案件審理效果可想而知。
2、重實效
一攬子解決涉訴的全部問題是當事人的主要目標,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會也沒有水平來區分什麼法律關係,來講究一一對應的權利義務。他的訴訟目的就是不管任何法律關係,將所有需要告的需要解決的一併告到法院,請法官來一攬子幫忙處理完畢。這時候,我們就要仔細區分,甄別出哪些法律關係屬於民事訴訟的審理範圍,哪些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審理範圍,屬於民事訴訟審理範圍的,儘量合併審理;無法合併審理或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範疇的,明確告知當事人恰當的權利主張途徑。
3、低成本
老百姓辦事情當然希望越快越省事越省錢越好。很多當事人權利意識不強,成本意識倒是很高。這就要求我們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儘量考慮節約當事人的成本,這個成本不僅僅是訴訟支出,也包括節約當事人的時間,訴訟指導要儘可能的全面,做到不折騰當事人。
4、愛面子
多數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自然人,作為個人尤其在意別人的評價,特別是在意法官對他的評價。如果法官對當事人態度不好,特別是經常批評,貶低,很可能會使得當事人產生逆反心理。因此,對特別愛面子的當事人不妨可以給他戴戴高帽子,讓他積極地面對訴訟,從而便利案件的審理或調解。
民事案件無小事。一個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或激化矛盾,甚至引火燒身。因此,圓滿地審理好民事案件就需要儘可能地了解當事人的心態,體會當事人的困境,理解當事人的訴請
二、民事案件審理的方法、方式
(一)案件審理的方法
民事案件往往很複雜,事實線索繁多、真偽難辨,特別是在誠信缺失的今天,案件的審理經常因為當事人訴訟不誠信(比如明明持有證據而不提供,明明參與整個過程而稱不知道等)而陷入事實認定的困難。這時候,法官就需要最大限度地查明事實,還原案件真相。所以有人說民事法官不僅要會辦案,更要會偵查。這句話一點兒都不誇張,不會偵查,民事案件的審理肯定是流於形式,也無法真正解決當事人的糾紛、化解矛盾。下面我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來談談我們查明案件事實的幾個重要方法:
1、突破法
突破法就是法官利用各種有效途徑及手段迫使當事人正面應對案件事實,從而將案件的癥結攻破。對各種各樣的證據去偽存真是確定證據使用價值的重要前提是認識案件事實的依據,與當事人的利益有重大關係。在民事案件中會出現很多為訴訟人為製造的證據,主要集中在離婚案件、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之中。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往往原、被告的親戚會拿來一大堆的借條,這些借條很多都是起訴前後補寫的,有的乾脆就是虛假債務而偽造的。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我們現在的法官很聰明,一旦審理離婚案件可能涉及到借貸案件,就以借貸糾紛涉及第三人為由另案解決,忽略了對借貸關係真偽的審查,對提供為證的當事人也沒有及時制止或制裁。在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也比較多,往往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惡意串通而達到轉移資產的目的。
在當事人拿來一些明顯存在問題的所謂借條的時候,我們第一時間不是去訓斥當事人,不要去觸及這個真偽問題,而是要冷靜下來,好好地設計接下來的審理思路。首先,應該以比較平和的心態接待當事人。設計一些關鍵的問題或細節詢問,通過將債權人債務人一起當面對質或分開單獨調查等方式開展審理。其中,借貸案件中設計的問題細節越多越好,如:
(1)借款的事由,這裡就涉及到債務人及債權人各自的借款事由或出借事由,看看是不是矛盾,與法官掌握的借款及當事人的背景相互印證,看看究竟誰說謊的可能性大一些。
(2)借款時間,借款的時間並不是機械的問幾點幾分,而是一開始先確定一下大致在什麼月份的哪一天,具體時間則是早上或是中午或是晚上,等?
(3)借款地點,譬如單位、家裡或者其他地點。根據借款的地點亦可以繼續設計相關借款的細節問題。
(4)如果是現金交付的,則現金的面額大小。根據面額及交付的數量再行設計相關交付的細節事實等。
(5)款項的來源。包括錢是從哪裡取出,從哪裡湊齊,又是如何存放的,等等。
即便是比較精明的當事人也不會做到與其他共同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或其他證人在這些細節方面事先一一對好口供。以前遇到過當事人說借款時間有的說早上,有的說晚上。有的說是銀行取出來的,但是去銀行查了之後並沒有取款記錄。一旦屬於同一方的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或與證人之間的陳述發生明顯矛盾,則可以直接正面突破,要求當事人據實陳述,進而通過突破法對虛假陳述進行排除。
2、注重細節法
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不要放過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所有證據的任何細節,往往是一些看起來很不起眼的細節決定了我們判定證據真偽和案件主要事實的關鍵。這裡,有三個我親自辦理案件的小故事與大家分享:
(1)通過電話號碼升位時間巧斷遺囑真假
這是一個案由是繼承糾紛的案件,在審理時當事人拿出來一張遺囑,該遺囑無論是抬頭、內容、落款以及日期都符合法律規定,於是一審判決遺囑有效,並按照遺囑內容進行遺產分配。其中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從來沒有聽說過存在遺囑的事情,而且從被繼承人的一貫行為推測一般也不會存在遺囑,因此,便以遺囑是偽造上訴到中院。我在審理中仔細看這份遺囑,遺囑的載體是一張某廠批量印刷的便簽紙,那時候的便簽紙的最後一行往往會有印刷單位和電話號碼。憑著記憶中的印象,發現紙上所載的電話號碼已經是7位數了,而根據立遺囑的落款日期,當時無錫地區的電話號碼還是6位數,並沒有升位。於是,便到電信局調查,果然,無錫地區電話號碼升級到7位數是在落款日期之後的第三年。
這時,我心裡就有底了,於是找當事人來談話。首先要固定一些關鍵的陳述,比如遺囑過程、落款時間的準確性等問題。我就讓當事人把寫遺囑的過程仔細說一遍。問他,是否是當天寫的?回答是落款日期的當天寫的。而且,被繼承人立遺囑的全過程其就在旁邊。我一再要求其明確是否屬實,其堅稱屬實。這時我就拿出信紙給他看電話號碼的位數,並把電信局的結論一併給他看,他當場就說不出話來了。最後,這個案件作了改判,對當事人提供偽證也作了嚴肅處理。
(2)通過紙張印刷日期明辨收條真假
在一起房屋確權糾紛中,因造房引發了兒子與父母的矛盾。雙方均拿出來一些造房的證據,主要是工程款的收條。這些證據當中有很多是以前的信紙,而這些信紙上有的都在最後一行中印刷了一組固定的數字,字體很小,我記得是「971」的字樣。我當時就懷疑是否是造紙廠統一編號,指的是紙張出廠的日期。於是我根據這些信紙上末尾標註,確定了印刷廠家,通過查詢該廠的電話號碼問到了該組數字的真實含義。
果然不出所料,確實是該批紙張在印刷廠的出廠日期,「971」代表著97年1月出廠。這時,我就初步判定這些紙張上的所謂收條有可能當事人為了訴訟作假或者是確有款項交付但因未保留證據而事後要求施工人事後補寫的。這時,我心裡就有底了,同樣,找當事人來談話。首先要固定一些關鍵的陳述,比如收條的出具過程、落款時間的準確性等問題。果然,詢問下來我直接拿出印刷廠的說明,當事人當即承認事後偽造證據,並具結悔過,案件也得以圓滿解決。
(3)發現複印件簽名與其他合同完全重合判定對賬真偽
這是一個買賣合同貨款糾紛,原告起訴被告歸還貨款,被告則主張雙方已經經過對賬,結欠的款項已經結清,並提供了一張對賬單複印件,在這張複印件上有原告老闆的簽名。當時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還沒有出台,對複印件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如何使用存在較大的爭論。原告老闆確認了該份複印件上的簽名應該是其所簽,但是也明確從來沒有對案件所涉的貨款進行過這種形式的對賬。被告則稱雙方進行了對賬,該對賬單的原件在原告處,被告當時進行了複印,所以僅有複印件為證。後來一審判決採信了被告的抗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上訴到中院,我詢問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是否另外還有經濟交往,還有沒有簽訂其他的合同。他說確實有其他交易和合同的,我就讓他把合同都拿來。經過仔細比對,發現有一張合同原件上的簽名與爭議的對賬單複印件上的簽名十分相似。由於當時的紙張都是16k,複印也沒有縮放的功能,並不需要通過專門的鑑定機構,十分好對比。我就把該份合同原件和對賬單複印件的簽名重疊在一起,用手電一照,發現簽名完全重合。由於每個人的每次簽名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存在一致按照科學常識就可以推定複印件上的簽名系從該份合同原件上完整套印過來。最後,當事人承認確實提供了偽證。這個案件二審改判,提供偽證的當事人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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