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因藏獒驚嚇他人而承擔100餘萬元賠償的事件,應成為動物飼養者的普法教科書,警示其文明飼養動物並盡到高度管理義務。
近日,浙江紹興法院判決的一起案子上了熱搜。2015年,周女士騎一輛電動車去菜園摘菜,經過同村丁某家門口時,遇見丁某和他養的藏獒在不遠處的路上遊蕩。藏獒長得實在是高大兇猛,而且沒有拴繩,周女士很害怕,便要求丁某看管住狗,或者將狗帶回家。丁某拒絕了周女士的請求,無奈之下,周女士只能壯著膽往前繼續騎行,快經過藏獒時,狗突然轉身向她的方向走去。周女士更加害怕,試圖躲避時發生車禍,被鑑定為一級傷殘,後法院判決丁某賠償其損失100餘萬元。
梳理一些報道可知,在犬只傷人事件中,有犬只追逐撞倒他人致傷的,有犬只撕咬他人致傷的。犬只嚇到他人致使其受傷且受傷嚴重的事件相對罕見。但這種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情確實發生了,而且,犬只的主人被判令承擔100餘萬元損失。該事件理當對飼養動物者產生警示作用,倒逼其文明飼養,妥善管理好犬只,不給社會及他人帶來損害。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愛好的廣泛,養犬人士逐漸增多。然而,人們的文明養犬意識並未顯著提升,遛狗不拴繩的散養犬只現象依然盛行。這必然帶來很多安全隱患,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此類行為既有失公德,一旦導致危害後果,也必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像遛狗不拴繩等行為導致他人受傷的,犬只的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烈性犬致他人受傷的,即便犬只主人盡到管理責任,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動物致人傷害的表現形式並不局限於撲、抓、咬、撞倒等攻擊行為或者吠叫、齜牙等恐嚇行為。像藏獒等烈性犬,其本身的體型、外表即存在一定令人膽戰心驚的危險性,足以讓人害怕。在普通人看來,即便是從這些犬只身邊經過,都會心存恐懼,要是這些犬只突然出現在身邊,更會受到驚嚇。因而,針對烈性犬等動物驚嚇他人致使受傷事件,追責飼養人符合社會經驗和常識。
此外,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對犬只疏於管理,以致給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故意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理當承擔治安管理處罰責任,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如2018年8月,四川成都一未牽繩德國牧羊犬咬傷少年致其受傷,狗主人被行政拘留10日。
犬只肇禍的實質是人禍。飼養烈性犬、養狗不辦證、遛狗不拴繩等行為既有失公德,也涉嫌違法,更可能因犬只肇事而承擔巨額賠償。這起因藏獒驚嚇他人而承擔100餘萬元賠償的事件,應成為動物飼養者的普法教科書,警示其文明飼養動物並盡到高度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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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紹興法院判決的一起案子上了熱搜。2015年,周女士騎一輛電動車去菜園摘菜,經過同村丁某家門口時,遇見丁某和他養的藏獒在不遠處的路上遊蕩。藏獒長得實在是高大兇猛,而且沒有拴繩,周女士很害怕,便要求丁某看管住狗,或者將狗帶回家。丁某拒絕了周女士的請求,無奈之下,周女士只能壯著膽往前繼續騎行,快經過藏獒時,狗突然轉身向她的方向走去。周女士更加害怕,試圖躲避時發生車禍,被鑑定為一級傷殘,後法院判決丁某賠償其損失100餘萬元。
梳理一些報道可知,在犬只傷人事件中,有犬只追逐撞倒他人致傷的,有犬只撕咬他人致傷的。犬只嚇到他人致使其受傷且受傷嚴重的事件相對罕見。但這種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情確實發生了,而且,犬只的主人被判令承擔100餘萬元損失。該事件理當對飼養動物者產生警示作用,倒逼其文明飼養,妥善管理好犬只,不給社會及他人帶來損害。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愛好的廣泛,養犬人士逐漸增多。然而,人們的文明養犬意識並未顯著提升,遛狗不拴繩的散養犬只現象依然盛行。這必然帶來很多安全隱患,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此類行為既有失公德,一旦導致危害後果,也必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像遛狗不拴繩等行為導致他人受傷的,犬只的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烈性犬致他人受傷的,即便犬只主人盡到管理責任,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動物致人傷害的表現形式並不局限於撲、抓、咬、撞倒等攻擊行為或者吠叫、齜牙等恐嚇行為。像藏獒等烈性犬,其本身的體型、外表即存在一定令人膽戰心驚的危險性,足以讓人害怕。在普通人看來,即便是從這些犬只身邊經過,都會心存恐懼,要是這些犬只突然出現在身邊,更會受到驚嚇。因而,針對烈性犬等動物驚嚇他人致使受傷事件,追責飼養人符合社會經驗和常識。
此外,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對犬只疏於管理,以致給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故意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理當承擔治安管理處罰責任,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如2018年8月,四川成都一未牽繩德國牧羊犬咬傷少年致其受傷,狗主人被行政拘留10日。
犬只肇禍的實質是人禍。飼養烈性犬、養狗不辦證、遛狗不拴繩等行為既有失公德,也涉嫌違法,更可能因犬只肇事而承擔巨額賠償。這起因藏獒驚嚇他人而承擔100餘萬元賠償的事件,應成為動物飼養者的普法教科書,警示其文明飼養動物並盡到高度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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