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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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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