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安吉縣某村村民陳某甲與陳某乙系親兄弟,因兩人的母親生前主要由陳某乙負責贍養和生活護理等事宜,所以老人在去世前口頭表示將老屋留給陳某乙。由於該老屋年久失修,其位置正好在陳某乙住宅前,在其母親去世後,陳某乙準備將老房子拆除,疏通道路,方便同行。得知此事後,陳某甲堅決反對,認為老屋應該屬於兄弟兩人共同所有,陳某乙無權自行拆除。雙方就此事多次發生衝突。此糾紛經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上門做工作,派出所也多次出警,一直未能化解。眼看事情陷入僵局,陳某乙夫婦情緒十分激動,先後幾十次撥打縣長熱線,並揚言到縣政府採取過激行為表達訴求。2017年3月,經引導,陳某乙及妻子高某來到鎮信訪辦進行信訪。經過信訪工作人員對情況的了解,認為此事為因繼承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屬於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鎮調委會)的受理範圍,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將此信訪案件移送至鎮調委會。
【調解過程】。
鎮調委會在接到此起信訪矛盾糾紛後,經了解認為此起糾紛符合人民調解受理範圍,予以受理。同時,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與信訪工作人員一起,對此起糾紛進行會商研判,聯合開展調解工作。經分析,調解員們認為,此起信訪矛盾因前期未能及時化解,主要原因一是因為當事人對於法律法規的不了解,導致糾紛的發生;二是當事人陳某乙夫婦態度十分堅決,導致衝突進一步激化。針對此兩點原因,調解員們及時邀請法律顧問參與,發揮專業特長,同時發揮好村調委會作用,共同參與化解,制定了「兩步走」的調解策略。第一步是利用法律顧問的權威身份,向陳某乙夫婦普及繼承法相關內容,打消他們的顧慮,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衝突對抗,讓雙方回到協商解決的途徑上;第二步是在雙方態度緩和的情況下,結合親情和實際,開展調解工作。
確定了「兩步走」的調解策略後,調解員和法律顧問先後三次前往陳某乙家中,向其普及《繼承法》等相關規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調解員了解到,當事人母親的口頭遺囑不滿足見證人的相關規定,故其口頭遺囑無效。故本糾紛涉及的繼承方式是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關於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故陳某甲、陳某乙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事實,陳某乙也認識到,自己對老屋所有權的主張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進行拆除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調解員們也了解到,陳某乙之所以在此起糾紛中情緒較為激動,是因為其與陳某甲之前也發生過糾紛,雖然事情已經過去,但在兩人心中都留下了心結。隨後,調解員們又幾次前往陳某甲家溝通談心,勸說他從母親生前由陳某乙贍養的角度出發,拋棄心結,以和為貴,協商解決糾紛。經過多次深入到當事人家中做工作,漸漸取得了當事人的理解和信任,雙方情緒逐漸緩和,這起疑難糾紛化解也逐漸有了轉機。
2018年5月14日,經過前期大量工作,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了協商,調解員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隨著工作人員幾番耐心細緻的釋法說理,雙方都漸漸從一開始的強烈牴觸回歸到了理性認識,雙方均表示不再追究過去的事情,願意就此和解。調解員趁熱打鐵,最終,隨著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這起歷時一年的疑難糾紛終於得到了妥善處置,有效維護了當地社會和諧穩定。
【調解結果】。
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老屋歸兩兄弟共同所有,交由陳某乙使用和管理,陳某甲主動放棄使用。雙方對此結果表示滿意,陳某乙也表示不再上訪。
【案例點評】。
此起信訪矛盾糾紛從本質上來講是一起簡單的因繼承引起的矛盾糾紛。此糾紛之所以成為信訪矛盾,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出現了強烈的對抗情緒,互不相讓,導致一方當事人出現多次信訪行為。調解員在化解此糾紛時,積極藉助各方力量和手段,發揮專業優勢,如利用律師參與,發揮法律專業權威優勢,緩和當事人的對抗心理。同時,面對該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既用了法理,也用了情理,以法服人,以情感人。調解員用耐心細緻的工作態度,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獲取糾紛背後的信息,有的放矢地採取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得糾紛得以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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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某村村民陳某甲與陳某乙系親兄弟,因兩人的母親生前主要由陳某乙負責贍養和生活護理等事宜,所以老人在去世前口頭表示將老屋留給陳某乙。由於該老屋年久失修,其位置正好在陳某乙住宅前,在其母親去世後,陳某乙準備將老房子拆除,疏通道路,方便同行。得知此事後,陳某甲堅決反對,認為老屋應該屬於兄弟兩人共同所有,陳某乙無權自行拆除。雙方就此事多次發生衝突。此糾紛經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上門做工作,派出所也多次出警,一直未能化解。眼看事情陷入僵局,陳某乙夫婦情緒十分激動,先後幾十次撥打縣長熱線,並揚言到縣政府採取過激行為表達訴求。2017年3月,經引導,陳某乙及妻子高某來到鎮信訪辦進行信訪。經過信訪工作人員對情況的了解,認為此事為因繼承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屬於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鎮調委會)的受理範圍,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將此信訪案件移送至鎮調委會。
【調解過程】。
鎮調委會在接到此起信訪矛盾糾紛後,經了解認為此起糾紛符合人民調解受理範圍,予以受理。同時,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與信訪工作人員一起,對此起糾紛進行會商研判,聯合開展調解工作。經分析,調解員們認為,此起信訪矛盾因前期未能及時化解,主要原因一是因為當事人對於法律法規的不了解,導致糾紛的發生;二是當事人陳某乙夫婦態度十分堅決,導致衝突進一步激化。針對此兩點原因,調解員們及時邀請法律顧問參與,發揮專業特長,同時發揮好村調委會作用,共同參與化解,制定了「兩步走」的調解策略。第一步是利用法律顧問的權威身份,向陳某乙夫婦普及繼承法相關內容,打消他們的顧慮,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衝突對抗,讓雙方回到協商解決的途徑上;第二步是在雙方態度緩和的情況下,結合親情和實際,開展調解工作。
確定了「兩步走」的調解策略後,調解員和法律顧問先後三次前往陳某乙家中,向其普及《繼承法》等相關規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調解員了解到,當事人母親的口頭遺囑不滿足見證人的相關規定,故其口頭遺囑無效。故本糾紛涉及的繼承方式是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關於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故陳某甲、陳某乙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事實,陳某乙也認識到,自己對老屋所有權的主張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進行拆除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調解員們也了解到,陳某乙之所以在此起糾紛中情緒較為激動,是因為其與陳某甲之前也發生過糾紛,雖然事情已經過去,但在兩人心中都留下了心結。隨後,調解員們又幾次前往陳某甲家溝通談心,勸說他從母親生前由陳某乙贍養的角度出發,拋棄心結,以和為貴,協商解決糾紛。經過多次深入到當事人家中做工作,漸漸取得了當事人的理解和信任,雙方情緒逐漸緩和,這起疑難糾紛化解也逐漸有了轉機。
2018年5月14日,經過前期大量工作,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了協商,調解員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隨著工作人員幾番耐心細緻的釋法說理,雙方都漸漸從一開始的強烈牴觸回歸到了理性認識,雙方均表示不再追究過去的事情,願意就此和解。調解員趁熱打鐵,最終,隨著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這起歷時一年的疑難糾紛終於得到了妥善處置,有效維護了當地社會和諧穩定。
【調解結果】。
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老屋歸兩兄弟共同所有,交由陳某乙使用和管理,陳某甲主動放棄使用。雙方對此結果表示滿意,陳某乙也表示不再上訪。
【案例點評】。
此起信訪矛盾糾紛從本質上來講是一起簡單的因繼承引起的矛盾糾紛。此糾紛之所以成為信訪矛盾,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出現了強烈的對抗情緒,互不相讓,導致一方當事人出現多次信訪行為。調解員在化解此糾紛時,積極藉助各方力量和手段,發揮專業優勢,如利用律師參與,發揮法律專業權威優勢,緩和當事人的對抗心理。同時,面對該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既用了法理,也用了情理,以法服人,以情感人。調解員用耐心細緻的工作態度,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獲取糾紛背後的信息,有的放矢地採取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得糾紛得以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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