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工智慧時代對現行刑法理論衝擊不可避免
對於人工智慧時代不同階段的刑事風險應採取不同的刑法規制策略。
在認定涉普通智能機器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時,需明確其與傳統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過程序在普通智能機器人身上得以體現,普通智能機器人所體現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機器人可以成為詐騙類犯罪的對象。以atm機為例,atm機與真正意義上的業務人員相比,除了能完成一些簡單的業務操作外,並不具有人腦的其他思維、辨別能力。就此而言,如果atm機出現了機械故障,我們最多只能說這類似於人的精神出了問題,而決不能將此理解為是人的認識或理解錯誤。此觀點最主要解決的是,如果行為人利用atm機等普通智能機器人被電腦賦予的識別功能獲取錢財,則應構成詐騙類的犯罪,人的意志通過程序在普通智能機器人身上得以體現,普通智能機器人所體現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機器人可以成為詐騙類犯罪的對象。而行為人如果利用普通智能機器人本身所具有的機械故障獲取錢財,就相當於從精神病人處獲取錢財,則應構成盜竊類犯罪。
對於弱智能機器人而言,一方面,要為弱智能機器人的研發者和使用者設立相應的風險防範義務。相關人員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範並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在將弱智能機器人當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機器人進行犯罪的情況下,如果研發者與使用者並非同一人,且研發者與使用者之間沒有通謀時,需要細分不同情況來明晰研發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刑事責任分擔方式。具體而言,其一,研發者故意設計並製造出專門實施犯罪行為的弱智能機器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者明知該弱智能機器人只能被用於實施犯罪行為而仍然使用,則可以認為,使用者也有利用該弱智能機器人實施犯罪的故意,也即應分別追究研發者和使用者利用弱智能機器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果使用者誤以為該弱智能機器人是實施合法行為的工具而使用,則使用者對該弱智能機器人造成的損害不具有故意,不能追究使用者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而應根據使用者是否有預見到該弱智能機器人可能造成損害的義務,將使用者的行為認定為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其二,研發者設計弱智能機器人時,僅具有讓智能機器人實施合法行為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由於使用者的不當使用,使得弱智能機器人造成對社會或個人的嚴重損害,則應根據使用者是否存在造成損害的主觀故意,追究使用者的故意或過失的刑事責任。如果研發者在設計過程中由於過失使得指導弱智能機器人實施行為的算法或編程存在缺陷,使用者明知這種缺陷的存在仍然故意利用弱智能機器人實施犯罪行為,可能構成間接正犯,研發者則構成過失犯罪。如果使用者在使用中也存在過失而使得弱智能機器人致損,應當分別追究研發者和使用者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其三,受制於技術發展的限制和難以預見的原因,出現了弱智能機器人致損的情況,研發者和使用者不應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種情況應被認定為意外事件。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對於人工智慧時代不同階段的刑事風險應採取不同的刑法規制策略。
在認定涉普通智能機器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時,需明確其與傳統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過程序在普通智能機器人身上得以體現,普通智能機器人所體現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機器人可以成為詐騙類犯罪的對象。以atm機為例,atm機與真正意義上的業務人員相比,除了能完成一些簡單的業務操作外,並不具有人腦的其他思維、辨別能力。就此而言,如果atm機出現了機械故障,我們最多只能說這類似於人的精神出了問題,而決不能將此理解為是人的認識或理解錯誤。此觀點最主要解決的是,如果行為人利用atm機等普通智能機器人被電腦賦予的識別功能獲取錢財,則應構成詐騙類的犯罪,人的意志通過程序在普通智能機器人身上得以體現,普通智能機器人所體現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機器人可以成為詐騙類犯罪的對象。而行為人如果利用普通智能機器人本身所具有的機械故障獲取錢財,就相當於從精神病人處獲取錢財,則應構成盜竊類犯罪。
對於弱智能機器人而言,一方面,要為弱智能機器人的研發者和使用者設立相應的風險防範義務。相關人員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範並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在將弱智能機器人當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機器人進行犯罪的情況下,如果研發者與使用者並非同一人,且研發者與使用者之間沒有通謀時,需要細分不同情況來明晰研發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刑事責任分擔方式。具體而言,其一,研發者故意設計並製造出專門實施犯罪行為的弱智能機器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者明知該弱智能機器人只能被用於實施犯罪行為而仍然使用,則可以認為,使用者也有利用該弱智能機器人實施犯罪的故意,也即應分別追究研發者和使用者利用弱智能機器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果使用者誤以為該弱智能機器人是實施合法行為的工具而使用,則使用者對該弱智能機器人造成的損害不具有故意,不能追究使用者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而應根據使用者是否有預見到該弱智能機器人可能造成損害的義務,將使用者的行為認定為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其二,研發者設計弱智能機器人時,僅具有讓智能機器人實施合法行為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由於使用者的不當使用,使得弱智能機器人造成對社會或個人的嚴重損害,則應根據使用者是否存在造成損害的主觀故意,追究使用者的故意或過失的刑事責任。如果研發者在設計過程中由於過失使得指導弱智能機器人實施行為的算法或編程存在缺陷,使用者明知這種缺陷的存在仍然故意利用弱智能機器人實施犯罪行為,可能構成間接正犯,研發者則構成過失犯罪。如果使用者在使用中也存在過失而使得弱智能機器人致損,應當分別追究研發者和使用者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其三,受制於技術發展的限制和難以預見的原因,出現了弱智能機器人致損的情況,研發者和使用者不應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種情況應被認定為意外事件。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