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澳大利亞出口1 000噸大豆,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結果我們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在大連、新港各裝500公噸於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單也註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請問:這是否違約?銀行能否議討。
不是真違約,銀行也能議付。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同一船隻、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船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論處。因此,符合合同規定,銀行不能拒絕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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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真違約,銀行也能議付。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同一船隻、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船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論處。因此,符合合同規定,銀行不能拒絕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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