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一則男子銀行搶劫被要求出示身份證的新聞引發了網友的熱議。奇葩的是,男子很配合地出示了身份證,配合業務員轉錢。搶劫金融機構如何認定處罰,請看下文。
廣州男子銀行遞字條搶劫
前天下午3時許,在白雲區梅花園附近的一家中國農業銀行內,突然有人遞上一張寫著「打劫」字樣的小紙條,讓所有人驚出一身冷汗。所幸,面對突發情況,工作人員機智應對,在眾人協力之下制服了嫌疑人。
「他剛從側門跑進銀行,我就覺得不太對勁。」銀行網點保安周大哥告訴記者。他說,這名男子看起來40多歲,穿著比較邋遢,神情恍惚。他走進大堂後,沒有取號也沒有詢問,徑直快步走向填單台,取了一張單子寫了起來。「我有些懷疑,所以一直留意著他。」周大哥發現,這名男子不是填單,而是在紙張背後寫著什麼,寫完後還特意把紙折起來,似乎不想讓人看到,這讓周大哥更加警惕?
很快,男子走向銀行櫃檯,把紙條遞了進去。櫃檯內坐著業務員鍾舒婷,一開始,她並沒有注意男子想幹什麼,只是告知對方辦業務需要排隊。「沒想到他向我示意打開紙條,我這才打開紙條。」 出人意料的是,這張紙條寫著「打劫,馬上送2000元出來」。鍾舒婷心頭一沉,望向塞紙條的男子,對方還向他微微一笑?
「我先看了這個人,他右手藏在懷裡,不知道有沒有武器,然後我又環視了大堂,發現有抱孩子的婦女,最擔心的是激怒他會劫持人質。」不過,讓鍾舒婷稍感安心的是,此時,保安周大哥已經警惕地站在了這名男子身後不遠處,「這時最重要的是穩定他的情緒,儘量拖延時間。」回憶起當時的情況,鍾舒婷依然十分沉穩。於是,她一邊悄悄地把紙條遞給了值班領導,讓同事暗中報警;一邊開始打起「太極」,與男子周旋。
「我問他有沒有銀行卡或者存摺,我可以把錢存到他的卡里。」當時,男子信以為真,稱自己沒有銀行卡,但帶了身份證。「我就讓他把身份證給我,我幫他查一查是否辦了卡。」。
在鍾舒婷穩住男子的同時,身後的保安周大哥也在慢慢向男子靠近。等到周大哥與男子的距離縮小到他有把握制服對方時,他立刻撲了上去。銀行監控畫面顯示,15時52分,周大哥趁其不備,拉開了一旁的凳子,打算一把反扣住對方的雙手,沒想到男子力氣大,極力掙扎。很快,幾名銀行工作人員也上前,按住男子的手腳。與此同時,鍾舒婷大喊「有人搶劫」,幾名在大堂辦業務的市民也當即意識到發生了什麼,有人遞繩子,有人幫把手,最終,在眾人的齊心協力下,該男子被成功制服?
搶劫金融機構如何處罰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在主觀方面,搶劫罪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搶劫罪侵犯的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財產的、冒充軍警搶劫的、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屬於金融機構,搶劫運鈔車屬於搶劫金融機構的行為,應加重處罰。(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廣州男子銀行遞字條搶劫
前天下午3時許,在白雲區梅花園附近的一家中國農業銀行內,突然有人遞上一張寫著「打劫」字樣的小紙條,讓所有人驚出一身冷汗。所幸,面對突發情況,工作人員機智應對,在眾人協力之下制服了嫌疑人。
「他剛從側門跑進銀行,我就覺得不太對勁。」銀行網點保安周大哥告訴記者。他說,這名男子看起來40多歲,穿著比較邋遢,神情恍惚。他走進大堂後,沒有取號也沒有詢問,徑直快步走向填單台,取了一張單子寫了起來。「我有些懷疑,所以一直留意著他。」周大哥發現,這名男子不是填單,而是在紙張背後寫著什麼,寫完後還特意把紙折起來,似乎不想讓人看到,這讓周大哥更加警惕?
很快,男子走向銀行櫃檯,把紙條遞了進去。櫃檯內坐著業務員鍾舒婷,一開始,她並沒有注意男子想幹什麼,只是告知對方辦業務需要排隊。「沒想到他向我示意打開紙條,我這才打開紙條。」 出人意料的是,這張紙條寫著「打劫,馬上送2000元出來」。鍾舒婷心頭一沉,望向塞紙條的男子,對方還向他微微一笑?
「我先看了這個人,他右手藏在懷裡,不知道有沒有武器,然後我又環視了大堂,發現有抱孩子的婦女,最擔心的是激怒他會劫持人質。」不過,讓鍾舒婷稍感安心的是,此時,保安周大哥已經警惕地站在了這名男子身後不遠處,「這時最重要的是穩定他的情緒,儘量拖延時間。」回憶起當時的情況,鍾舒婷依然十分沉穩。於是,她一邊悄悄地把紙條遞給了值班領導,讓同事暗中報警;一邊開始打起「太極」,與男子周旋。
「我問他有沒有銀行卡或者存摺,我可以把錢存到他的卡里。」當時,男子信以為真,稱自己沒有銀行卡,但帶了身份證。「我就讓他把身份證給我,我幫他查一查是否辦了卡。」。
在鍾舒婷穩住男子的同時,身後的保安周大哥也在慢慢向男子靠近。等到周大哥與男子的距離縮小到他有把握制服對方時,他立刻撲了上去。銀行監控畫面顯示,15時52分,周大哥趁其不備,拉開了一旁的凳子,打算一把反扣住對方的雙手,沒想到男子力氣大,極力掙扎。很快,幾名銀行工作人員也上前,按住男子的手腳。與此同時,鍾舒婷大喊「有人搶劫」,幾名在大堂辦業務的市民也當即意識到發生了什麼,有人遞繩子,有人幫把手,最終,在眾人的齊心協力下,該男子被成功制服?
搶劫金融機構如何處罰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在主觀方面,搶劫罪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搶劫罪侵犯的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財產的、冒充軍警搶劫的、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屬於金融機構,搶劫運鈔車屬於搶劫金融機構的行為,應加重處罰。(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