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主動審查時效的規定。
2009年頒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1993年頒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一)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二)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三)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四)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五)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六)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可見,無論是1993年的辦案規則,還是2009年的辦案規則,均明確將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作為受理條件之一。在立案受理階段,如果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的,仲裁委員會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案件不予受理。
2.仲裁不主動審查時效的規定。
2017年頒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四)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該條已經取消了將沒有超過仲裁時效作為受理條件。因此,在新規則實施的2017年7月1日起,仲裁委員會不能再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了。
3.審理階段能否主動審查時效。
不主動審查時效,也包括了不主動釋明時效問題,立案後自然不能主動審查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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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動適用時效:仲裁從主動審查改變為不主動審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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