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來自重慶市和貴州省貧困山區的胡某等5名農民工,於2010年2月到廣西田東縣某鎮某高速石場打工,負責爆破作業和排險工作。2011年5月至2013年1月共21個月,石場老闆覃某除了支付每月的基本生活費外,還拖欠胡某等5人工錢共269368.6元。臨近春節,胡某等5人多次索要工錢,均被石場覃某老闆以種種理由一直拖欠未付。同時,胡某等5人也多次到縣人社局、信訪局和當地鎮人民政府等上訪尋求解決未果,並揚言如不能及時兌現工錢將對石場的粉碎機、鏟車、挖掘機、變壓器等機械設備進行變賣或砸毀,雙方矛盾不斷激化,惡性事件隨時可能爆發。縣領導高度重視,要求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迅速化解矛盾糾紛,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調解過程】。
調委會接到此案後主動介入,調解員在認真學習研究《民法通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公正高效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的緊急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及時採取了以下相應措施:
首先,上門提供服務,調查情況,教育安撫。調解員立即上門與胡某等5人面談,首先告知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雙方權利義務、迴避事項等等。然後一邊詳細了解情況,為其維權提供服務,一邊耐心說服教育,安穩其情緒,防止事態擴大。
其次,釐清案件難點、焦點問題。一是涉案農民工人數多,且全部來自外省(市)貧困山區。臨近春節,胡某等農民工領不到工錢無法返鄉,近一個月無米下鍋,多次集體上訪無果,曠日持久,不滿情緒容易激化,存在極大的社會穩定隱患;二是涉案另一方當事人長期不在田東縣。某高速石場老闆覃某系崇左市人,因病長期在南寧市住院治療,而且經常回老家或到桂林其兒女家躲債不露面,致使本案處理難度極大。經調查了解:某高速石場與某石場有連帶關係,某高速石場老闆覃某掛靠當地人所開的某石場,某石場老闆為盧某,覃某與盧某因經濟問題不和,原來唯一能聯繫購買炸藥的盧某不再向覃某提供炸藥,加上覃某與周邊群眾關係緊張,造成某高速石場無法正常生產,長期處於癱瘓狀態,毫無收入。因此,老闆覃某確實資不抵債,一時無力支付民工工錢。
再次,對症下藥,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一是會同當地某鎮人民政府商定成立調解工作組,四次聯合到某高速石場實地調查取證,保全財產。同時做好周邊村屯群眾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群眾乘機作亂進行打、砸、搶等破壞活動;二是與當地派出所聯合出面與石場老闆覃某取得聯繫,說明利害關係,千方百計做通其工作,責令其無論如何必須親自出面或派代表到現場協商解決問題,要求其先行預支墊付5000元給農民工做生活費開支;三是組織調解員以看望形式,3次到南寧某醫院與患晚期癌症住院治療的覃某會面,解決糾紛事宜;四是在覃某委託其兒子施某全權代表其出面處理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糾紛案後,調解員親自到桂林市找到施某,請施某到田東某高速石場處理相關糾紛;五是與所有跟某高速石場有債權債務關係的老闆和單位部門做工作,爭取相關人員和單位部門儘快履行各自債權債務的權利和義務,以緩解和減輕覃某的負擔和壓力;六是協調某石場盧老闆,解決某高速石場能夠繼續開工運營生產所急需的炸藥採購問題。
經過大量的前期工作,2013年3月31日,雙方當事人正式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員的真誠感召和熱心服務得到了覃某、農民工和尚欠某高速石場貨款的債主以及周邊群眾的理解、支持,最終,農民同意復工,決心與覃某齊心協力共度難關,長期處於癱瘓狀態的布兵高速石場終於恢復正常生產並很快有了收入。
【調解結果】。
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拖欠的農民工工資269368.6元,先由覃某支付20000元工資給同意繼續留下打工的胡某等5位農民工做生活費;從2013年4月份起,老闆除了一次性支付各位農民工當月的實際工錢外,尚按每月另外支付20000元作為補發以上所欠各人的工錢,直至支付完所欠工資為止。至此,胡某等5位農民工雖然未能回家與家人團聚共度新春佳節,但均表示諒解且對此調解處理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案例點評】。
本勞動報酬糾紛涉案人數較多,當事雙方均為外省或外市人,甚至連帶第三方,關係較複雜;維權一方均屬農民工,工作辛苦收入低,由於老闆因病住院,無法維持石場正常運轉,導致長期拖欠民工工薪引發糾紛,農民工上訪無果,容易導致採取過激行為。處理此類糾紛相當棘手,稍有不慎,後果不堪設想。因此,調解既要及時又要「穩」和「准」。本糾紛中,調解員認真開展調查,多次赴外地做當事人工作,協調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為調解成功奠定了堅實基礎。此外,針對覃某的債權及生產所需炸藥不解決石場就無法恢復生產,石場不恢復生產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就無法保證的實際,在調解方式上,調解員把做好當事雙方思想工作與切實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問題結合起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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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重慶市和貴州省貧困山區的胡某等5名農民工,於2010年2月到廣西田東縣某鎮某高速石場打工,負責爆破作業和排險工作。2011年5月至2013年1月共21個月,石場老闆覃某除了支付每月的基本生活費外,還拖欠胡某等5人工錢共269368.6元。臨近春節,胡某等5人多次索要工錢,均被石場覃某老闆以種種理由一直拖欠未付。同時,胡某等5人也多次到縣人社局、信訪局和當地鎮人民政府等上訪尋求解決未果,並揚言如不能及時兌現工錢將對石場的粉碎機、鏟車、挖掘機、變壓器等機械設備進行變賣或砸毀,雙方矛盾不斷激化,惡性事件隨時可能爆發。縣領導高度重視,要求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迅速化解矛盾糾紛,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調解過程】。
調委會接到此案後主動介入,調解員在認真學習研究《民法通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公正高效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的緊急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及時採取了以下相應措施:
首先,上門提供服務,調查情況,教育安撫。調解員立即上門與胡某等5人面談,首先告知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雙方權利義務、迴避事項等等。然後一邊詳細了解情況,為其維權提供服務,一邊耐心說服教育,安穩其情緒,防止事態擴大。
其次,釐清案件難點、焦點問題。一是涉案農民工人數多,且全部來自外省(市)貧困山區。臨近春節,胡某等農民工領不到工錢無法返鄉,近一個月無米下鍋,多次集體上訪無果,曠日持久,不滿情緒容易激化,存在極大的社會穩定隱患;二是涉案另一方當事人長期不在田東縣。某高速石場老闆覃某系崇左市人,因病長期在南寧市住院治療,而且經常回老家或到桂林其兒女家躲債不露面,致使本案處理難度極大。經調查了解:某高速石場與某石場有連帶關係,某高速石場老闆覃某掛靠當地人所開的某石場,某石場老闆為盧某,覃某與盧某因經濟問題不和,原來唯一能聯繫購買炸藥的盧某不再向覃某提供炸藥,加上覃某與周邊群眾關係緊張,造成某高速石場無法正常生產,長期處於癱瘓狀態,毫無收入。因此,老闆覃某確實資不抵債,一時無力支付民工工錢。
再次,對症下藥,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一是會同當地某鎮人民政府商定成立調解工作組,四次聯合到某高速石場實地調查取證,保全財產。同時做好周邊村屯群眾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群眾乘機作亂進行打、砸、搶等破壞活動;二是與當地派出所聯合出面與石場老闆覃某取得聯繫,說明利害關係,千方百計做通其工作,責令其無論如何必須親自出面或派代表到現場協商解決問題,要求其先行預支墊付5000元給農民工做生活費開支;三是組織調解員以看望形式,3次到南寧某醫院與患晚期癌症住院治療的覃某會面,解決糾紛事宜;四是在覃某委託其兒子施某全權代表其出面處理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糾紛案後,調解員親自到桂林市找到施某,請施某到田東某高速石場處理相關糾紛;五是與所有跟某高速石場有債權債務關係的老闆和單位部門做工作,爭取相關人員和單位部門儘快履行各自債權債務的權利和義務,以緩解和減輕覃某的負擔和壓力;六是協調某石場盧老闆,解決某高速石場能夠繼續開工運營生產所急需的炸藥採購問題。
經過大量的前期工作,2013年3月31日,雙方當事人正式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員的真誠感召和熱心服務得到了覃某、農民工和尚欠某高速石場貨款的債主以及周邊群眾的理解、支持,最終,農民同意復工,決心與覃某齊心協力共度難關,長期處於癱瘓狀態的布兵高速石場終於恢復正常生產並很快有了收入。
【調解結果】。
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拖欠的農民工工資269368.6元,先由覃某支付20000元工資給同意繼續留下打工的胡某等5位農民工做生活費;從2013年4月份起,老闆除了一次性支付各位農民工當月的實際工錢外,尚按每月另外支付20000元作為補發以上所欠各人的工錢,直至支付完所欠工資為止。至此,胡某等5位農民工雖然未能回家與家人團聚共度新春佳節,但均表示諒解且對此調解處理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案例點評】。
本勞動報酬糾紛涉案人數較多,當事雙方均為外省或外市人,甚至連帶第三方,關係較複雜;維權一方均屬農民工,工作辛苦收入低,由於老闆因病住院,無法維持石場正常運轉,導致長期拖欠民工工薪引發糾紛,農民工上訪無果,容易導致採取過激行為。處理此類糾紛相當棘手,稍有不慎,後果不堪設想。因此,調解既要及時又要「穩」和「准」。本糾紛中,調解員認真開展調查,多次赴外地做當事人工作,協調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為調解成功奠定了堅實基礎。此外,針對覃某的債權及生產所需炸藥不解決石場就無法恢復生產,石場不恢復生產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就無法保證的實際,在調解方式上,調解員把做好當事雙方思想工作與切實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問題結合起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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