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
人大三次會議第4298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20〕8號。
您提出的關於按職工工齡計增帶薪年休假天數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國家高度重視保障廣大職工的休息休假權益。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已多次對休息休假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目前,職工可以享受的假期種類較多,每年可依法享受包括11天法定節假日和最長15天的帶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職工每年固定休息休假時間有120-130天,約占全年時間1/3,能夠較好滿足職工探親訪友、消費休閒需要。
一、關於增加帶薪年休假天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條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以及相關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業績等因素,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做出高於法定標準的規定,如按您提到的累計工作時間每滿兩年增加1天年休假、職工享受年休假天數上限可為20天等。
我國現行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標準是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職工休息休假需要等因素制定的,較好地實現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權、休息權與就業權之間的平衡,同時,符合世界各國慣例並順應了全球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標準的發展趨勢。下一步,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斷增強,我們將充分考慮您的建議,加強對提高帶薪年休假標準的可行性研究,適時修訂完善《條例》,促進我國帶薪年休假制度在與我國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滿足人民需要。
二、關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
2008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頒布實施後,原人事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繼頒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作出了具體規定。近年來,我部積極指導各地採取多種措施推動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各地普遍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議事日程,一些地方將帶薪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在國家出台的法規規章基礎上,大部分地區和部門出台了貫徹落實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增強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操作性。同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斷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連續多年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列入專項執法行動的重點檢查內容,依法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
總的來看,近年來帶薪年休假貫徹落實情況已有改善。近三年我部開展的60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本情況調查數據顯示,所在單位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單位)且具備休假條件(工作滿1年)的職工中,能夠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人數比例已經達到60%左右。但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帶薪年休假制度及其理念宣傳不夠,尚未形成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社會共識;企業職工休假帶來崗位人員空缺以及用工成本增加,影響企業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主動性;一些職工怕影響就業崗位、工資收入、職級晉升等不敢提、不願休。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宣傳力度,推動帶薪休假成為社會共識;與有關部門一起加強指導監督,督促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帶薪年休假管理和安排;進一步指導企業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考慮職工本人意願,制定合理的帶薪年休假辦法,統籌安排職工休假;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作為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內容,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今年8月24日。
文章摘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人大三次會議第4298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20〕8號。
您提出的關於按職工工齡計增帶薪年休假天數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國家高度重視保障廣大職工的休息休假權益。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已多次對休息休假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目前,職工可以享受的假期種類較多,每年可依法享受包括11天法定節假日和最長15天的帶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職工每年固定休息休假時間有120-130天,約占全年時間1/3,能夠較好滿足職工探親訪友、消費休閒需要。
一、關於增加帶薪年休假天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條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以及相關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業績等因素,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做出高於法定標準的規定,如按您提到的累計工作時間每滿兩年增加1天年休假、職工享受年休假天數上限可為20天等。
我國現行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標準是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職工休息休假需要等因素制定的,較好地實現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權、休息權與就業權之間的平衡,同時,符合世界各國慣例並順應了全球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標準的發展趨勢。下一步,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斷增強,我們將充分考慮您的建議,加強對提高帶薪年休假標準的可行性研究,適時修訂完善《條例》,促進我國帶薪年休假制度在與我國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滿足人民需要。
二、關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
2008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頒布實施後,原人事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繼頒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作出了具體規定。近年來,我部積極指導各地採取多種措施推動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各地普遍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議事日程,一些地方將帶薪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在國家出台的法規規章基礎上,大部分地區和部門出台了貫徹落實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增強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操作性。同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斷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連續多年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列入專項執法行動的重點檢查內容,依法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
總的來看,近年來帶薪年休假貫徹落實情況已有改善。近三年我部開展的60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本情況調查數據顯示,所在單位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單位)且具備休假條件(工作滿1年)的職工中,能夠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人數比例已經達到60%左右。但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帶薪年休假制度及其理念宣傳不夠,尚未形成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社會共識;企業職工休假帶來崗位人員空缺以及用工成本增加,影響企業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主動性;一些職工怕影響就業崗位、工資收入、職級晉升等不敢提、不願休。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宣傳力度,推動帶薪休假成為社會共識;與有關部門一起加強指導監督,督促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帶薪年休假管理和安排;進一步指導企業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考慮職工本人意願,制定合理的帶薪年休假辦法,統籌安排職工休假;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作為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內容,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今年8月24日。
文章摘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