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萌芽發展四十年來,在保障公民權利、化解行政糾紛、監督依法行政、推進法治進程上發揮了巨大功效。但隨著社會生活趨複雜化和行政糾紛趨多樣化,行政訴訟呈代數級增長,行政案件審判和執行難題凸顯,高上訴率,當事人濫用行政訴權現象抬頭,行政審判程序空轉浪費大量司法資源,顯示著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制度性不足,對政府權威和行政司法公信力形成挑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黨的十九大報告部署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五五改革綱要」明確提出了「完善訴源治理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改革任務。近年來,行政審判中「促進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健全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機制」,表明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日益重視對本土法治資源的吸納,更加注重發揮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的功能,強調將訴源治理這一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從民商事領域擴展到行政訴訟領域,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背景下推動行政爭議化解的觀念變革和模式轉型。筆者認為,行政爭議的訴源治理具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行政爭議的「訴源同治」。
從訴的形成階段可將行政訴訟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行政爭議進入司法程序而形成的「原發性」訴訟,主要因行政權行使失范、社會轉型和利益關係調整、甚至國家治理體系不完善引發,這類訴訟的治理重在「溯源」;另一類是已成訴的行政爭議因未得到妥善化解導致的「繼發性」訴訟,這類訴訟的治理重在「息訴」。「訴源同治」既強調在行政爭議成訴前的初始階段進行源頭、前端治理,又要求著力化解行政審判階段因判決不公、訴訟成本低、當事人濫訴等原因導致的一個訴演化為多個訴的問題,加強對濫訴行為的規制,激活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訴訟調解、司法建議、行政複議雙被告、行民交叉一併審理等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機制的效能,達到既減少訴訟存量、又遏制增量的目的。
第二層次是行政爭議的「訴源共治」。
當前行政爭議的解決體系呈現出「司法主導」特點,但司法在受案範圍、審查能力和解紛手段等方面均具有局限性,有時當事人對權益的主觀訴求與法院以行政行為合法性為審理重點發生偏離,導致案件雖然判了,但結果卻是「案結事不了」「分定爭不止」。與此相比,行政機關主導的糾紛化解方式具有受案範圍廣、效率高、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等特點,能觸及行政爭議中的深層權利義務關係,有益於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從行政化解到司法化解應當是層層「過濾」式的,行政訴訟是化解行政爭議的最後關口,但目前行政訴訟卻遠遠超過行政複議的數量,呈現「倒金字塔」特點。「訴源共治」要求人民法院主動融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充分發揮行政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各類行政解紛手段的組合優勢,整合和借力基層組織、專家學者、律師等各類社會資源,促進行政爭議的訴非分流、訴調對接,打造法治化、專業化、信息化的多元糾紛化解平台,形成多元協作共治的合力;探索推動一審行政案件合理下沉,切實將基層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重心;主動延伸司法職能,發揮司法建議促進依法行政的作用,建立府院聯動常態化解爭議機制。
第三層次是行政爭議的「訴源根治」。
訴源治理不以簡單減少法院行政案件為目標,而旨在為公平、高效、根本化解行政爭議提供最優路徑,使矛盾糾紛化解不留「後遺症」,受損的社會關係得到修復,進而推進政治改革和改善社會治理,從根本上減少和預防行政爭議。行政爭議的產生具有複雜的社會原因,應當根據「原發性」和「繼發性」爭議的不同特點,分類施策、精準治理、抓早抓小、綜合化解,實現「訴源根治」。從微觀層面提升行政審判方法技巧,妥善把握價值選擇和利益平衡,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中觀層面發揮行政訴訟引導規則樹立、政策形成和維護法秩序的功能,強化裁判終局性,通過公正的行政審判倒逼依法行政,強化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加強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法治化,減少行政糾紛的發生;從宏觀層面優化配置行政權力,助力誠信、法治政府建設,厚植法治社會基礎,最終實現良法善治。從根本上說,行政關係的和諧只有靠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才能實現。需要注意的是,「訴源根治」應當避免庸俗化和功利化,防止以「擺平各類關係」、犧牲行政訴訟法治價值來換取表面和諧穩定的做法。
(作者單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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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黨的十九大報告部署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五五改革綱要」明確提出了「完善訴源治理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改革任務。近年來,行政審判中「促進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健全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機制」,表明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日益重視對本土法治資源的吸納,更加注重發揮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的功能,強調將訴源治理這一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從民商事領域擴展到行政訴訟領域,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背景下推動行政爭議化解的觀念變革和模式轉型。筆者認為,行政爭議的訴源治理具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行政爭議的「訴源同治」。
從訴的形成階段可將行政訴訟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行政爭議進入司法程序而形成的「原發性」訴訟,主要因行政權行使失范、社會轉型和利益關係調整、甚至國家治理體系不完善引發,這類訴訟的治理重在「溯源」;另一類是已成訴的行政爭議因未得到妥善化解導致的「繼發性」訴訟,這類訴訟的治理重在「息訴」。「訴源同治」既強調在行政爭議成訴前的初始階段進行源頭、前端治理,又要求著力化解行政審判階段因判決不公、訴訟成本低、當事人濫訴等原因導致的一個訴演化為多個訴的問題,加強對濫訴行為的規制,激活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訴訟調解、司法建議、行政複議雙被告、行民交叉一併審理等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機制的效能,達到既減少訴訟存量、又遏制增量的目的。
第二層次是行政爭議的「訴源共治」。
當前行政爭議的解決體系呈現出「司法主導」特點,但司法在受案範圍、審查能力和解紛手段等方面均具有局限性,有時當事人對權益的主觀訴求與法院以行政行為合法性為審理重點發生偏離,導致案件雖然判了,但結果卻是「案結事不了」「分定爭不止」。與此相比,行政機關主導的糾紛化解方式具有受案範圍廣、效率高、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等特點,能觸及行政爭議中的深層權利義務關係,有益於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從行政化解到司法化解應當是層層「過濾」式的,行政訴訟是化解行政爭議的最後關口,但目前行政訴訟卻遠遠超過行政複議的數量,呈現「倒金字塔」特點。「訴源共治」要求人民法院主動融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充分發揮行政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各類行政解紛手段的組合優勢,整合和借力基層組織、專家學者、律師等各類社會資源,促進行政爭議的訴非分流、訴調對接,打造法治化、專業化、信息化的多元糾紛化解平台,形成多元協作共治的合力;探索推動一審行政案件合理下沉,切實將基層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重心;主動延伸司法職能,發揮司法建議促進依法行政的作用,建立府院聯動常態化解爭議機制。
第三層次是行政爭議的「訴源根治」。
訴源治理不以簡單減少法院行政案件為目標,而旨在為公平、高效、根本化解行政爭議提供最優路徑,使矛盾糾紛化解不留「後遺症」,受損的社會關係得到修復,進而推進政治改革和改善社會治理,從根本上減少和預防行政爭議。行政爭議的產生具有複雜的社會原因,應當根據「原發性」和「繼發性」爭議的不同特點,分類施策、精準治理、抓早抓小、綜合化解,實現「訴源根治」。從微觀層面提升行政審判方法技巧,妥善把握價值選擇和利益平衡,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中觀層面發揮行政訴訟引導規則樹立、政策形成和維護法秩序的功能,強化裁判終局性,通過公正的行政審判倒逼依法行政,強化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加強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法治化,減少行政糾紛的發生;從宏觀層面優化配置行政權力,助力誠信、法治政府建設,厚植法治社會基礎,最終實現良法善治。從根本上說,行政關係的和諧只有靠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才能實現。需要注意的是,「訴源根治」應當避免庸俗化和功利化,防止以「擺平各類關係」、犧牲行政訴訟法治價值來換取表面和諧穩定的做法。
(作者單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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