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遂寧市安居區的何某(男,45歲)與王某(女,46歲)於1995年結為夫妻,婚後育有一子(15歲)。2016年8月,在何某發生一次婚外情後,雙方感情開始出現裂痕。其後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多次調處了何某與王某家庭矛盾。2017年5月22日,兩人糾紛升級,準備離婚。因何某做木材生意時經營不善,無力償還欠款導致破產,兩人就兒子撫養及財產(包括債權債務)分割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於是共同向調委會申請調解,請求調委會組織雙方及債權人進行債務劃分、財產分割和撫養權歸屬等問題的調處。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調委會指派2名調解員對這起離婚糾紛進行調處。
為清楚了解情況,調解員走訪了兩人的部分親戚朋友和鄰居,同時向何某的五位主要債權人了解其負債相關情況。調解員從雙方的親屬處得知,雖然家人都不願意兩人分開,但是歷經了這麼長時間,兩人矛盾難以調和,已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從債權人處了解到,何某因生意原因,分別向何某甲、何某乙、王某甲借了20000元、10000元、10000元人民幣,拖欠唐某、李某材料款60000元人民幣,共計負債100000元人民幣。
經過對案情進行討論分析,調委會確定了初步的調解方案——先幫助何某與其債權人調解協商還款事項,再進行離婚調解。
隨後,調解員聯繫了何某的5位債權人,確認了他們均願意接受調解的主觀態度。
5月25日,調解員召集各方當事人及何某、王某家屬來到調委會,進行第一次調解。王某主張其沒有用過何某所借款項,且何某存在婚內出軌行為,近一年來對家庭極不關心,不願意承擔任何債務。何某的債權人則認為,王某如果不承擔債務,僅靠何某本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主張通過訴訟途徑強制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調解員先是依據法律規定,為何某、王某分析債務的構成,指出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並且,此類案件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再從親情、人情出發,列舉一些發生過的案例讓他們有更直觀的體會,力圖通過細緻的法律宣講、懇切的情理說教,讓何某、王某就債務劃分協商一致,並與5位債權人就還款事宜協商好。但最終幾方對還款事宜還是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見此情形,調解員隨即轉變策略,決定轉向到到婚姻家庭關係的調解上來,不再單純割裂債務承擔問題,將他們的債務問題併入到婚姻家庭財產分割上共同進行。
調解員在進一步確認何某、王某不願再延續婚姻家庭關係的基礎上,建議雙方在財產分割上以債務分割為依據,再適當根據男方存在的婚內不忠行為對財產分割細化。在調解員的說理勸導下,何某與王某同意了調解員提出的方案,即:因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不忠行為,應該在分配財產處於劣勢。鑒於現在雙方已經沒有了銀行存款,僅剩餘一套房屋,何某自願將房屋留給王某,因木材生意虧損的100000元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在進行了合理的財產分割後,五位債權人也很快同意了此方案。
在確定孩子的撫養問題時,考慮到王某長期待業在家沒有固定收入來源,何某長期做生意,有一定的人脈和收入,能更好的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王某自願放棄撫養權,每個月承擔撫養費用500元人民幣,並有權利看望孩子。
【調解結果】。
歷經5個多小時調解,何某、王某就財產分割及兒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在調解員主持下,雙方約定了辦理離婚登記時間,簽署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何某、王某因感情不合,自願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在債權人均已知情並同意的情況下,對債務承擔、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進行約定。
2.何某、王某共同所有的1套房屋(位於安居區某街道,按揭房)歸王某所有,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由何某協助完成過戶登記。
3.由何某直接撫養子女,王某每月承擔500元撫養費,直至其子成年或者完成學業。王某有權看望子女,何某及其家屬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攔。
4.何某因生意所負100000元人民幣債務分配如下:由何某承擔針對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所負的55000元債務,由王某承擔針對王某甲、唐某所負的45000元債務。
6月13日,調解員對何某、王某進行了回訪,得知兩人已辦好離婚手續,正在過戶房屋和籌錢償還債務。
【案例點評】。
本案調解中,有如下三點值得肯定:
一是在調解過程中要堅持因案施策。雖然中國傳統意義上講究「勸和不勸離」,但是對於雙方矛盾難以調和,無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強「勸和」。
二是在提出財產分割方案要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財產分割除了要考慮雙方的婚前婚後財產、人身屬性的財產、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否有過錯行為等客觀既存因素之外,還要考慮離婚後生活困難程度、子女撫養費用等可預估的因素。
三是要依法準確認定債權債務,合理分擔。本案中所涉債務是否為何某、王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是兩人爭議的焦點,通過調解員講解法律規定,分析債務產生的原因,幫助兩人對債務性質達成了一致,為下一步合理分割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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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安居區的何某(男,45歲)與王某(女,46歲)於1995年結為夫妻,婚後育有一子(15歲)。2016年8月,在何某發生一次婚外情後,雙方感情開始出現裂痕。其後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多次調處了何某與王某家庭矛盾。2017年5月22日,兩人糾紛升級,準備離婚。因何某做木材生意時經營不善,無力償還欠款導致破產,兩人就兒子撫養及財產(包括債權債務)分割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於是共同向調委會申請調解,請求調委會組織雙方及債權人進行債務劃分、財產分割和撫養權歸屬等問題的調處。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調委會指派2名調解員對這起離婚糾紛進行調處。
為清楚了解情況,調解員走訪了兩人的部分親戚朋友和鄰居,同時向何某的五位主要債權人了解其負債相關情況。調解員從雙方的親屬處得知,雖然家人都不願意兩人分開,但是歷經了這麼長時間,兩人矛盾難以調和,已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從債權人處了解到,何某因生意原因,分別向何某甲、何某乙、王某甲借了20000元、10000元、10000元人民幣,拖欠唐某、李某材料款60000元人民幣,共計負債100000元人民幣。
經過對案情進行討論分析,調委會確定了初步的調解方案——先幫助何某與其債權人調解協商還款事項,再進行離婚調解。
隨後,調解員聯繫了何某的5位債權人,確認了他們均願意接受調解的主觀態度。
5月25日,調解員召集各方當事人及何某、王某家屬來到調委會,進行第一次調解。王某主張其沒有用過何某所借款項,且何某存在婚內出軌行為,近一年來對家庭極不關心,不願意承擔任何債務。何某的債權人則認為,王某如果不承擔債務,僅靠何某本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主張通過訴訟途徑強制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調解員先是依據法律規定,為何某、王某分析債務的構成,指出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並且,此類案件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再從親情、人情出發,列舉一些發生過的案例讓他們有更直觀的體會,力圖通過細緻的法律宣講、懇切的情理說教,讓何某、王某就債務劃分協商一致,並與5位債權人就還款事宜協商好。但最終幾方對還款事宜還是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見此情形,調解員隨即轉變策略,決定轉向到到婚姻家庭關係的調解上來,不再單純割裂債務承擔問題,將他們的債務問題併入到婚姻家庭財產分割上共同進行。
調解員在進一步確認何某、王某不願再延續婚姻家庭關係的基礎上,建議雙方在財產分割上以債務分割為依據,再適當根據男方存在的婚內不忠行為對財產分割細化。在調解員的說理勸導下,何某與王某同意了調解員提出的方案,即:因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不忠行為,應該在分配財產處於劣勢。鑒於現在雙方已經沒有了銀行存款,僅剩餘一套房屋,何某自願將房屋留給王某,因木材生意虧損的100000元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在進行了合理的財產分割後,五位債權人也很快同意了此方案。
在確定孩子的撫養問題時,考慮到王某長期待業在家沒有固定收入來源,何某長期做生意,有一定的人脈和收入,能更好的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王某自願放棄撫養權,每個月承擔撫養費用500元人民幣,並有權利看望孩子。
【調解結果】。
歷經5個多小時調解,何某、王某就財產分割及兒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在調解員主持下,雙方約定了辦理離婚登記時間,簽署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何某、王某因感情不合,自願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在債權人均已知情並同意的情況下,對債務承擔、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進行約定。
2.何某、王某共同所有的1套房屋(位於安居區某街道,按揭房)歸王某所有,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由何某協助完成過戶登記。
3.由何某直接撫養子女,王某每月承擔500元撫養費,直至其子成年或者完成學業。王某有權看望子女,何某及其家屬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攔。
4.何某因生意所負100000元人民幣債務分配如下:由何某承擔針對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所負的55000元債務,由王某承擔針對王某甲、唐某所負的45000元債務。
6月13日,調解員對何某、王某進行了回訪,得知兩人已辦好離婚手續,正在過戶房屋和籌錢償還債務。
【案例點評】。
本案調解中,有如下三點值得肯定:
一是在調解過程中要堅持因案施策。雖然中國傳統意義上講究「勸和不勸離」,但是對於雙方矛盾難以調和,無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強「勸和」。
二是在提出財產分割方案要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財產分割除了要考慮雙方的婚前婚後財產、人身屬性的財產、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否有過錯行為等客觀既存因素之外,還要考慮離婚後生活困難程度、子女撫養費用等可預估的因素。
三是要依法準確認定債權債務,合理分擔。本案中所涉債務是否為何某、王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是兩人爭議的焦點,通過調解員講解法律規定,分析債務產生的原因,幫助兩人對債務性質達成了一致,為下一步合理分割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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