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複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5、被申請人如果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複議機關將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將決定撤銷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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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5、被申請人如果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複議機關將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將決定撤銷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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