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1月10日,當事人陳某、黎某、黎某芬、陳某能等人到定安縣某鎮人民政府反映,陳某等一行11人於2017年1月25日,在劉某的組織下,到定安縣某村為王某干鋪地磚活。當事人陳某、黎某、黎某芬、陳某能和劉某口頭約定:以鋪貼地磚每平方30元,鋪貼台階每米35元的價格計算工錢。經計算,鋪貼地磚總面積為508.49㎡,台階總長125.3m。2018年1月7日工程完工,陳某計算的工錢為19640.2元(508.49㎡×30元+125.3m×35元)。在去找劉某結算時,劉某隻支付4500元人民幣,剩餘的工錢劉某以和王某未協商好為由,推諉支付剩餘工錢。在多次向劉某追索工錢無果的情況下,當事人陳某、黎某、黎某芬、陳某能轉而向王某追索,要求支付剩餘工錢。但王某以不是其直接僱傭陳某等人為由,拒絕支付剩餘工錢,由此造成糾紛。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陳某、黎某、黎某芬、陳某能在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的引導下,來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當事人陳某認為,自己和其他同伴都是協家眷一起幹活,總數11人。2018年1月7日,和劉某約定的工程已幹完,但在工錢結算上,劉某和王某互相推諉,致使11人剩餘的工錢,無法取得。7日至10日期間,他們4人多次找劉某結算,可劉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
調解員認真聽取了陳某等人的陳述,及時做好相關調查記錄,並根據陳某提供的電話,向劉某、王某了解情況,要求劉某與王某到調委會接受調解。但在電話溝通中,劉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肯前來。在撥打王某電話時,調解員先是向王某了解與劉某之間工程承包的情況,得知王某隻支付給劉某2000元,並沒有把所有工程款支付給劉某後。為了儘快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減少這4名農民工在鎮上逗留的開銷,也為了避免極端事件的發生。調解員對王某進行了規勸,為其講述當前無論上至中央、下至鄉鎮,都非常重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如果一味地推諉扯皮,縣勞動監察大隊也會適時介入,希望王某能配合到調委會接受調解。
當日下午5點,王某主動來到調委會接受調解。王某表示,認可4名民工在其工地鋪地磚的事實,但是王某堅稱是和劉某有「約」在先,工程款理應是直接支付給劉某,再加上劉某對王某承諾的工程並未全部完工,這4名民工及其家屬只是完成了部分工程,同時對鋪貼台階每米35元的工錢計算也提出了異議。
調解員對王某釋法說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的規定,王某作為工程的總承包人,應該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至於王某和劉某之間的合同約定,應將農民工工資兌現後再和劉某協商解決。對於雙方存在異議的鋪貼台階的工錢價格,建議以當地市場價格為準,以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價格計算。經過調解員不懈努力,雙方終於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委會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1.王某同意先行支付5000元人民幣給陳某等人,於簽訂協議後當場給付。
2.其餘工程款,王某在2018年1月20號前支付給陳某等人。
經調委會回訪,王某已於約定時間將剩餘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給陳某等人,雙方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存在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涉及人數眾多,民工的工作地點集中、生活集聚、利益訴求一致,一旦出現糾紛往往容易出現群體性事件。二是涉及數額巨大,民工一般在建築工地施工工期較長,按務工時間或是按工作量計算工資,且酬勞又不是定時給付,往往是半年、甚至一年給付一次,積少成多,金額較大。三是情緒較激烈。農民工往往不聽勸阻,容易出現過激行為,甚至出現阻擾、打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自殘、破壞公私財物等行為。四是處理難度大。建築工程普遍存在著勞務作業分包與專業分包現象,並伴有層層轉包現象,加上各種債權債務、工程款等,關係可謂是錯綜複雜,給調解工作帶來了巨大難度。本案涉及的數額雖然不大,但民工討薪的鮮明特點也是存在的,調委會運用的法律、法規正確,調解技巧得當,及時將糾紛化解在基層,避免了極端事件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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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當事人陳某、黎某、黎某芬、陳某能等人到定安縣某鎮人民政府反映,陳某等一行11人於2017年1月25日,在劉某的組織下,到定安縣某村為王某干鋪地磚活。當事人陳某、黎某、黎某芬、陳某能和劉某口頭約定:以鋪貼地磚每平方30元,鋪貼台階每米35元的價格計算工錢。經計算,鋪貼地磚總面積為508.49㎡,台階總長125.3m。2018年1月7日工程完工,陳某計算的工錢為19640.2元(508.49㎡×30元+125.3m×35元)。在去找劉某結算時,劉某隻支付4500元人民幣,剩餘的工錢劉某以和王某未協商好為由,推諉支付剩餘工錢。在多次向劉某追索工錢無果的情況下,當事人陳某、黎某、黎某芬、陳某能轉而向王某追索,要求支付剩餘工錢。但王某以不是其直接僱傭陳某等人為由,拒絕支付剩餘工錢,由此造成糾紛。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陳某、黎某、黎某芬、陳某能在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的引導下,來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當事人陳某認為,自己和其他同伴都是協家眷一起幹活,總數11人。2018年1月7日,和劉某約定的工程已幹完,但在工錢結算上,劉某和王某互相推諉,致使11人剩餘的工錢,無法取得。7日至10日期間,他們4人多次找劉某結算,可劉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
調解員認真聽取了陳某等人的陳述,及時做好相關調查記錄,並根據陳某提供的電話,向劉某、王某了解情況,要求劉某與王某到調委會接受調解。但在電話溝通中,劉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肯前來。在撥打王某電話時,調解員先是向王某了解與劉某之間工程承包的情況,得知王某隻支付給劉某2000元,並沒有把所有工程款支付給劉某後。為了儘快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減少這4名農民工在鎮上逗留的開銷,也為了避免極端事件的發生。調解員對王某進行了規勸,為其講述當前無論上至中央、下至鄉鎮,都非常重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如果一味地推諉扯皮,縣勞動監察大隊也會適時介入,希望王某能配合到調委會接受調解。
當日下午5點,王某主動來到調委會接受調解。王某表示,認可4名民工在其工地鋪地磚的事實,但是王某堅稱是和劉某有「約」在先,工程款理應是直接支付給劉某,再加上劉某對王某承諾的工程並未全部完工,這4名民工及其家屬只是完成了部分工程,同時對鋪貼台階每米35元的工錢計算也提出了異議。
調解員對王某釋法說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的規定,王某作為工程的總承包人,應該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至於王某和劉某之間的合同約定,應將農民工工資兌現後再和劉某協商解決。對於雙方存在異議的鋪貼台階的工錢價格,建議以當地市場價格為準,以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價格計算。經過調解員不懈努力,雙方終於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委會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1.王某同意先行支付5000元人民幣給陳某等人,於簽訂協議後當場給付。
2.其餘工程款,王某在2018年1月20號前支付給陳某等人。
經調委會回訪,王某已於約定時間將剩餘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給陳某等人,雙方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存在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涉及人數眾多,民工的工作地點集中、生活集聚、利益訴求一致,一旦出現糾紛往往容易出現群體性事件。二是涉及數額巨大,民工一般在建築工地施工工期較長,按務工時間或是按工作量計算工資,且酬勞又不是定時給付,往往是半年、甚至一年給付一次,積少成多,金額較大。三是情緒較激烈。農民工往往不聽勸阻,容易出現過激行為,甚至出現阻擾、打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自殘、破壞公私財物等行為。四是處理難度大。建築工程普遍存在著勞務作業分包與專業分包現象,並伴有層層轉包現象,加上各種債權債務、工程款等,關係可謂是錯綜複雜,給調解工作帶來了巨大難度。本案涉及的數額雖然不大,但民工討薪的鮮明特點也是存在的,調委會運用的法律、法規正確,調解技巧得當,及時將糾紛化解在基層,避免了極端事件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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