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果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區分不同情況,做了如下規定: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2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方生活;
(三)2周歲以上10周歲以下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著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四)對10周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決定。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二)2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方生活;
(三)2周歲以上10周歲以下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著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四)對10周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決定。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