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如何參加民事活動。
(2)民事主體應當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從事民事活動,就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達成合意;(3)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民事主體有權依其意願自主作出決定,並對其自由表達的真實意願負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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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主體應當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從事民事活動,就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達成合意;(3)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民事主體有權依其意願自主作出決定,並對其自由表達的真實意願負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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