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北京某有限公司於2002年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機修工,工作地點為公司位於朝陽區的廠區。在上述地點,劉某存有大量中醫藥書籍,並在2012年至2015年期間為不同人員進行中醫診療,並留有約185份診療記錄,並曾在上述工作場所晾曬、加工處理中藥材。2015年10月20日,上海某有限公司向劉某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劉某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設備、場地和資源,從事非本職工作的其他盈利活動,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員工手冊》和道德行為規範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後劉某提起仲裁和訴訟,主張單位系違法解除,並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裁決結果:用人單位與劉某解除勞動關係不違反法律規定。
理由: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事務,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依據相關規章制度解除其勞動合同。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某是否存在於工作期間從事非本職工作的行為。劉某確認其在工作地點有存放中醫書籍、診療記錄,並存在工作時間晾曬、處理中藥,為他人診療的行為。劉某表示此僅是其興趣愛好且限於自身保健的觀點,無法成立。結合劉某在工作地點存放的中醫藥書籍的自認、北京某有限公司提供的劉某晾曬、加工處理中藥的照片、錄像,以及現場勘驗情況,劉某於2012年至2015年間確有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設備、場地和資源,從事非本職工作的行為,劉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北京某有限公司系合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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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間忙個人事務給單位造成影響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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