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趙某原系某工廠同事,雙方經人介紹,在戀愛3年後,於1990年3月結婚,婚後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辭職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銷員。後與新單位的一女同事張某來往密切,到後來發展為非法同居關係。趙某多次勸丈夫潔身自愛,斷絕與張某的交往,但王某執意不聽。2001年12月,趙某以王某違反新《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和張某侵犯其配偶權為由,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責令王某停止與張某的不正當關係,賠禮道歉,判令張某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能否以他方違反《婚姻法》第4條為由提出訴訟?要求「第三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正是基於法律的功能和穩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的需要,我國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由於這只是原則性規定而不是具體的規則,只發揮導向作用而不具有可操作性,2003年的司法解釋中特別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其損害賠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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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求 第三者 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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