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韋某因房屋排水問題發生爭執,黃某用鋤頭將韋某打死。黃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用鋤頭打死韋某的事實。在被羈押期間,黃某自殺身亡,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韋某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親屬在繼承黃某的遺產範圍內賠償損失。
本案例中,因黃某已死亡,檢察院不再提起公訴,韋某親屬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某親屬在繼承黃某的遺產範圍內賠償損失。本案例的爭執焦點是法律適用問題,到底是應該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還是使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為適用的法律不同,賠償範圍也不一樣。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依據《刑訴法》解釋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而依據《侵權責任法》賠償範圍則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另外由犯罪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不包括精神撫慰金,而普通的民事賠償糾紛,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本案例是韋某死亡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因犯罪嫌疑人黃某在羈押期間死亡,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未經法院審判,不能認定黃某為犯罪。但犯罪嫌疑人黃某在被羈押期間,如實供述自己打死韋某的事實,並有其他人證、物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此,黃某應對侵害韋某生命權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本案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而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黃某近親屬在繼承黃某遺產範圍內賠償韋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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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因黃某已死亡,檢察院不再提起公訴,韋某親屬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某親屬在繼承黃某的遺產範圍內賠償損失。本案例的爭執焦點是法律適用問題,到底是應該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還是使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為適用的法律不同,賠償範圍也不一樣。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依據《刑訴法》解釋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而依據《侵權責任法》賠償範圍則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另外由犯罪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不包括精神撫慰金,而普通的民事賠償糾紛,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本案例是韋某死亡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因犯罪嫌疑人黃某在羈押期間死亡,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未經法院審判,不能認定黃某為犯罪。但犯罪嫌疑人黃某在被羈押期間,如實供述自己打死韋某的事實,並有其他人證、物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此,黃某應對侵害韋某生命權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本案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而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黃某近親屬在繼承黃某遺產範圍內賠償韋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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