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黃先生反映因勞動工齡10年,勞動合同在今年4月30日到期。故今年1月份至2月份部門部長及其他管理職、他們代表公司管理部和黃先生面談多次,讓黃先生年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拿一倍賠償金跟二月份工資然後離職。
因為效益問題今年整整一年沒班加,經常性的放假、調休,工資係數非常低,賠償金很少,而且還不是按照正常合同到期賠償的標準來賠償,所以黃先生就沒同意。
部門見黃先生沒同意,故意給黃先生調動崗位,把原先崗位的人員安排到其他地方,部門部長還授意一些管理職把黃先生「弄」走,然後給他升職加薪,然後他們就在崗位後面特意安裝攝像頭,針對性的監視,刻意截取工作中的小違紀問題送到公司管理部,讓他們給黃先生下發人事處罰,人事部得到的所有攝像頭拍取的照片及視頻都是部門單方面針對性的提供給公司管理部的,裝攝像頭刻意針對黃先生,讓管理部下達人事處罰通知,目的是逼迫黃先生離職。
黃先生上班的目的,必定不是為了違紀,公司的管理制度為的不僅僅是壓迫員工,而是讓公司維持正常運營的標準,產生更多的效益,而現在的效益下滑也不是員工造成的。
遇到這種情況,工友大可不必慌張。若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卻未及時簽訂的,法律規定,自應該簽訂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而且,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並非工作滿十年員工之專屬,只要跟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就可以跟公司要求籤署無固定期限合同。而韓企通常是三年簽一次,也就是說,很多工作滿六年的員工就已經有了這樣的資格。所以不妨去查一下有多少人達到了,大家團結一致,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至於調動崗位,加裝攝像頭針對性監控,則大可放心,只要沒有嚴重失職、重大過失,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在外兼職影響本職工作,且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況,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同時,在工作中要記得保存公司存有故意針對等情況的證據。且管理層有無違背廠紀廠規,營私舞弊的行為?公司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情況?作為員工應對公司負責,作為國民,應對國家負責。這都是工友們責無旁貸的義務。
我是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王律師,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向我諮詢,我會儘可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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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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