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該工作中工友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在工作中一個工友對另一個工友造成傷害,分為兩種可能的情形。
第一,工友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對另一個工友造成傷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該工友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傷害,該用人單位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後,該工友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受傷造成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等,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工友因個人原因對另一個工友造成傷害,應視為一般民事侵權,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傷工友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賠償後用人單位可向加害人追償。
若該工作中工友與用人者間僅存在僱傭關係,則應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認定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該受傷工友因另一工友造成其人身損害,可以請求造成其損害的工友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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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工友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對另一個工友造成傷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該工友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傷害,該用人單位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後,該工友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受傷造成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等,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工友因個人原因對另一個工友造成傷害,應視為一般民事侵權,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傷工友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賠償後用人單位可向加害人追償。
若該工作中工友與用人者間僅存在僱傭關係,則應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認定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該受傷工友因另一工友造成其人身損害,可以請求造成其損害的工友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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