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因合同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係,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常出現。
因此《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予以確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在實際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係認定為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收取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利息是資金時間價值的表現形式之一,從其形式上看,是貨幣所有者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報酬;從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貸者使用貨幣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利息實質上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利潤的特殊轉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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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予以確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在實際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係認定為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收取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利息是資金時間價值的表現形式之一,從其形式上看,是貨幣所有者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報酬;從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貸者使用貨幣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利息實質上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利潤的特殊轉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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