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父和唐母生育四子女,王大、王二、王三、王四。自1994年起,王父到xq縣開荒種地,王大應王父的請求,陸續用電匯、現金等方式給王父支付土地投資款。2001年,王父將其擁有的920畝土地中的150畝地交由王大夫婦開墾管理,此後王大一直在開墾管理這150畝土地,並繳納土地管理費。2007年,王二向q縣農信社借款25萬元,到期未能償還,q縣農信社對王二提起訴訟,王大向擔保公司借款幫助王二償還了上述借款,q縣農信社撤銷了對王二的起訴。
2008年,王二私自將土地使用證辦至自己名下,王父將王二起訴至法院,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王二協助王父將土地使用證變更至王父名下。後王二不履行調解協議,王父申請執行,該土地使用證在q縣法院的協助下變更至王父名下。
2010年4月,王父立約出具了《農場土地分配合約》,主要有五個內容:1、王大從1994年開始就以資金方式向農場投資;2、王父將其擁有土地中的150畝交由王大開墾管理;3、承認王大曾在2010年歸還q縣農信社的貸款25萬元;4、王大為王父一直處於高額借款的處境,為彌補王大,王父將名下部分土地過戶給王大;5、若王父違約,將承擔王大代他償還的30萬的30%的違約金及利息。後王父沒有履行《農場土地分配合約》。
2010年11月王父以其土地抵押、以王四名義向q縣農行借款65萬元。2012年,65萬元借款快到期,王四、王父無力償還,王父請求王大幫助償還。後王父與王大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約定:若王大代為償還65萬貸款本金及利息後,其自願將q縣土地350畝土地過戶給王大,並約定王大代其還款後當天就和他辦理過戶350畝土地手續。
2012年7月開始,王大分12次付款給q縣農行。同年11月,王大代為還完了65萬本金及利息。同時,王大、王父雙方就之前的約定到q縣公證處簽訂了《協議書》並進行公證。公證做完當天,農行按照公證的《協議書》約定,將《土地他項權證》原件交由王大。
協議簽訂後,王大按照協議約定代王父支付了農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王父未按約履行土地過戶義務。王大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
【代理意見】。
一、原告王大、被告王父的《協議書》有效。《協議書》經過q縣公證處公證,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且被告王父在2012年出具《土地轉讓協議》也證實,在原被告雙方簽訂2012年的《協議書》之前,被告就在《土地轉讓協議》中約定了原告代被告歸還農業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將名下350畝土地過戶給原告等事項及事情經過,該份協議上有證明人王二、王三的簽字。原告提供的證據《用地範圍略圖》,上面被告清楚的將要過戶給原告的350畝土地的位置進行了標明。以上兩份證據證實了被告完全知曉此事全部經過,均是被告自願。
二、原告按2012年簽訂的《協議書》完全履行了義務,即自1994起原告先後給被告投資80萬元和代被告償還農行借款本金65萬元及利息。以上有4份家書、31張《銀行電匯憑證》以及《土地他項權利證》、12張中國農業銀行《個人還款憑證》等相關證據。
三、原、被告於2012年簽訂的《協議書》,並不侵犯他人的權益。被告是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權人,有權對其土地進行處分。原告一直對被告的土地進行投資,參與開發。
四、被告不履行《協議書》義務,致使原告背負巨額債務,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原告為了家人在某投資擔保公司借款80萬元,為被告王父償還了65萬元的借款及利息,完全履行了2012年與被告在公證處簽訂的《協議書》義務,被告至今沒有履約,原告背負巨額債務。
綜上,原、被告於2012年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原告按《協議書》為被告王父償還了65萬元的借款及利息,完全履行了協議義務,被告應將350畝地過戶在原告名下。
【判決結果】。
一、判令原告王大與被告王父於2012年簽訂的《協議書》有效。
二、被告王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350畝土地過戶給原告王大。
【裁判文書】。
本院認為,原告王大與被告王父2012年11月22日的簽訂《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經公證機關公證,應認定為有效。雙方應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原告按照協議履行了代被告償還銀行借款本金65萬元及利息,被告未按約協助原告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屬違約。現原告請求確認原、被告於2012年11月22日的簽訂《協議書》有效,並要求被告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將其名下350畝土地過戶給原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歷經五年之久,經過反覆的開庭、調查取證最終做出判決,本案爭議焦點是「轉讓協議」,即,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本案中,原告王大與被告王父在q縣公證處簽訂了一份《協議書》,並進行了公證,該《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協議應當為有效的協議。
【結語和建議】。
本案是多重法律關係交錯的案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之間的法律關係、涉及公證書的製作與撤銷的法律關係,涉及土地所有權分割和確認的法律關係等,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撤銷之訴等十餘個程序,涉及《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公證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等數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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