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4月,農民工黎某受聘於重慶某管理諮詢公司(以下簡稱「某管理諮詢公司」),被派遣到重慶某門業公司(以下簡稱「某門業公司」)從事木工工作。2015年8月17日,黎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電鋸鋸傷右手。隨後,某門業公司將黎某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黎某的傷情被醫院診斷為:1、右手環指中節完全離斷傷;2、右手環指中節指骨骨折伴骨質缺損;3、右手中、小指不全離斷傷;4、右手中指指背部分皮膚軟組織缺損;5、右手中指中節指骨骨折伴骨質缺損;6、右手小指末節指骨基底部骨折伴骨質缺損;7、右手食指指背開放性外傷伴伸指肌腱、關節囊、甲床損傷;8、右手食指指背部分皮膚軟組織缺損。黎某住院治療29天,於2015年9月16日出院。2015年10月21日,黎某經重慶市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6年3月1日,經重慶市江北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捌級傷殘。黎某受傷後,某管理諮詢公司及某門業公司對黎某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互相推諉,均拒絕賠償。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黎某於2016年3月23日向長壽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審查,法律援助中心同意黎某的申請,並指派重慶渝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蓮承辦此案。
陳律師接受指派後,及時聯繫黎某及相關證人,認真了解案情、收集證據。陳律師對該案進行分析後,認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為共同當事人,因此某管理諮詢公司和某門業公司應當共同對黎某的工傷承擔責任。陳律師分別與兩公司進行聯繫,希望通過調解解決本案。兩公司對黎某受傷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對黎某所述月工資6000元不予認可,由於賠償金額雙方分歧較大,調解無果。
2016年3月25日,陳律師徵得黎某同意後,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向重慶市長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6年4月20日的庭審中,某門業公司稱:黎某系勞務派遣,每月工資1800元;某管理諮詢公司為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款項應由基金支付,其餘部分應由某管理諮詢公司承擔;其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某管理諮詢公司稱:黎某系本公司員工,公司與其於2015年5月5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1800元;黎某受傷期間由本公司車輛接送,不同意支付交通費。經審理,仲裁委認為:黎某未舉證證明某門業公司存在過錯,要求其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另鑒於雙方均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黎某的工資標準,因此裁定黎某的月平均工資按其受傷時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4738元確定。
2016年5月31日,長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1.黎某與某管理諮詢公司於2016年3月25日解除勞動關係,並由某管理諮詢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3000元;2.某管理諮詢公司支付黎某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費等共計79497.67元。
某管理諮詢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於2016年6月13日向長壽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該公司與某門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其派遣員工發生的工傷待遇及其他一切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承擔,且黎某的工資為1800元,請求法院改判。
2016年6月27日,長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陳律師提出黎某的工資為6000元,應按照實際工資進行計算,並出示了簡訊、工資補發申請、領條、考勤記錄、銀行轉賬記錄、證人鄒某書面證言、視頻資料等予以證明。長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某管理諮詢公司、某門業公司所述的黎某月工資1800元予以採信。2016年9月9日,長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1.某管理諮詢公司與黎某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6年3月25日解除;2.某管理諮詢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黎某的住院期間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費等共計67262.90元。
黎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於2016年9月23日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改判。二審法院分別於11月22日、11月29日、12月21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陳律師據理力爭:黎某一審中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黎某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一審法院認定的1800元工資系錯誤認定。此外,在黎某與某管理諮詢公司,某門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糾紛仲裁案中,長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仲裁裁決,黎某月平均工資按照其受傷時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4738元進行計算。某管理諮詢公司對此項仲裁裁決並未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則應當認定某管理諮詢公司對另案生效仲裁裁決認定的黎某月工資為4738元是予以認可的。
經過多方努力,2016年12月21日,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1.某管理諮詢公司與黎某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6年3月25日解除;2.某管理諮詢公司於2016年12月21日一次性支付黎某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費、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含墊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共計13.8萬元;3.某管理諮詢公司如未按前款約定的期限和金額支付上述款項,則另行支付黎某違約金20000元;4.前述款項付清後,黎某與某管理諮詢公司、某門業公司基於勞動關係而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全部結清,互不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爭議的主要問題有: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誰該承擔責任;受援人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用工單位無過錯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證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承辦律師多次與受援人溝通協商,共同收集證據材料,庭審中盡力為受援人爭取合法權益,並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為本案最終能夠達成調解創造了條件。本案歷時一年多,經過多方、數次溝通協調,最終使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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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法律援助中心為農民工黎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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