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1月,蒙山縣退休職工老岑因病去世。老岑退休後,一直由其侄子岑某照顧,直至去世。期間,岑某多方努力卻始終聯繫不上老岑的女兒張某,而張某也沒有主動回家照料親生父親。老岑生前飲食起居全靠岑某照料,特別是其最後病重臥床的兩年多時間,幾乎就靠岑某給予臨終關懷,以至於老岑的後事都由岑甲一手操辦。老岑去世後,留下了一筆14萬多元的撫恤金,此時張某忽然出現,並和岑某為撫恤金分割問題發生了分歧。2018年8月29日,岑某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其糾紛。調委會及時對糾紛開展了調解。
【調解過程】。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死亡撫恤金分配的分配問題,對於未盡贍養義務的女兒,是否可以參與撫恤金的分配?侄子不是第一繼承人,如何分配這筆死亡撫恤金才能公正平等。
調解員經走訪村裡的老人及知情者得知,岑某多年來一直給予老岑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都說「久病床前無孝子」,但老岑大病臥床兩年,岑某都始終堅持親自照顧老人,待老人親如親父。老人去世,也是岑某忙前忙後料理後事。村裡人都認為雖然按照《繼承法》,張某是第一繼承人,但岑某辛辛苦苦照顧了老人8年,他的孝行也應該值得提倡和補償。而岑某也認為,張某雖是第一繼承人,但一直以來沒有半點聯繫,沒有履行過贍養義務,與老人基本沒有什麼來往,直到老人去世後才聯繫上。而自己,多年來含辛茹苦照顧老人,理應擁有撫恤金分配的大份額。而張某則一直堅持自己是第一繼承人,撫恤金應該由她自由分配?
對此,調解員指出:「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其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於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於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並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由於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對於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如何分配,現行民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每個兒女必須履行的義務。所以,請你們慎重考慮,雖然法律無情,但親情尚在。」聽了調解員的話語,自知理虧的張某率先表態,願意把撫恤金中的4萬元作為岑某對老人這些年的照顧的補償。但岑某覺得親情不能就這樣簡單計算,更別說就算請個護工也不止這個數額了,因此非常不同意。
為此,調解員採取背靠背調解法,分別單獨與當事人談話,讓他們首先考慮岑某與老岑生前共同生活緊密程度與生活來源,其次考慮血緣關係,爭取合理分配,既要體現公平合理,又要體現撫恤金的立法本意和初衷。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耐心細緻的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侄子岑某繼承撫恤金8萬元整,作為這些年照顧老人的費用。二、張某另外付給岑甲1萬元,作為安葬父親的喪葬費用。即:岑某擁有撫恤金中的9萬,剩餘的金額全部歸張某所有。
【案例點評】。
本案調解的難點在於逝者沒有留下遺囑,而撫恤金不屬於遺產範疇,死亡撫恤金如何分配,現行民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沒有盡贍養義務親生女兒,一方則是照顧老人長達八年之久的侄子。在本案中,調解員在調解前對雙方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糾紛的事實進行了詳細的調查了解,充分掌握了案件相關情況;同時能夠非常熟練地運用繼承法相關法律條文,利用社會道德和風序良俗感化當事人,從而順利化解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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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蒙山縣退休職工老岑因病去世。老岑退休後,一直由其侄子岑某照顧,直至去世。期間,岑某多方努力卻始終聯繫不上老岑的女兒張某,而張某也沒有主動回家照料親生父親。老岑生前飲食起居全靠岑某照料,特別是其最後病重臥床的兩年多時間,幾乎就靠岑某給予臨終關懷,以至於老岑的後事都由岑甲一手操辦。老岑去世後,留下了一筆14萬多元的撫恤金,此時張某忽然出現,並和岑某為撫恤金分割問題發生了分歧。2018年8月29日,岑某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其糾紛。調委會及時對糾紛開展了調解。
【調解過程】。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死亡撫恤金分配的分配問題,對於未盡贍養義務的女兒,是否可以參與撫恤金的分配?侄子不是第一繼承人,如何分配這筆死亡撫恤金才能公正平等。
調解員經走訪村裡的老人及知情者得知,岑某多年來一直給予老岑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都說「久病床前無孝子」,但老岑大病臥床兩年,岑某都始終堅持親自照顧老人,待老人親如親父。老人去世,也是岑某忙前忙後料理後事。村裡人都認為雖然按照《繼承法》,張某是第一繼承人,但岑某辛辛苦苦照顧了老人8年,他的孝行也應該值得提倡和補償。而岑某也認為,張某雖是第一繼承人,但一直以來沒有半點聯繫,沒有履行過贍養義務,與老人基本沒有什麼來往,直到老人去世後才聯繫上。而自己,多年來含辛茹苦照顧老人,理應擁有撫恤金分配的大份額。而張某則一直堅持自己是第一繼承人,撫恤金應該由她自由分配?
對此,調解員指出:「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其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於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於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並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由於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對於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如何分配,現行民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每個兒女必須履行的義務。所以,請你們慎重考慮,雖然法律無情,但親情尚在。」聽了調解員的話語,自知理虧的張某率先表態,願意把撫恤金中的4萬元作為岑某對老人這些年的照顧的補償。但岑某覺得親情不能就這樣簡單計算,更別說就算請個護工也不止這個數額了,因此非常不同意。
為此,調解員採取背靠背調解法,分別單獨與當事人談話,讓他們首先考慮岑某與老岑生前共同生活緊密程度與生活來源,其次考慮血緣關係,爭取合理分配,既要體現公平合理,又要體現撫恤金的立法本意和初衷。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耐心細緻的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侄子岑某繼承撫恤金8萬元整,作為這些年照顧老人的費用。二、張某另外付給岑甲1萬元,作為安葬父親的喪葬費用。即:岑某擁有撫恤金中的9萬,剩餘的金額全部歸張某所有。
【案例點評】。
本案調解的難點在於逝者沒有留下遺囑,而撫恤金不屬於遺產範疇,死亡撫恤金如何分配,現行民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沒有盡贍養義務親生女兒,一方則是照顧老人長達八年之久的侄子。在本案中,調解員在調解前對雙方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糾紛的事實進行了詳細的調查了解,充分掌握了案件相關情況;同時能夠非常熟練地運用繼承法相關法律條文,利用社會道德和風序良俗感化當事人,從而順利化解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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